浙江《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已过期)
已过期,新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2016报批】5.2.5条
6.3.2条第1款
6.3.2条第3款
6.4.2条第1款
6.4.3条第1款
6.5.5条第2款
8.2.2条 使用非传统水源的供水系统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管道应设置标识带,明装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要求对管道进行标识;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采用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8.2.3条(部分) 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作为景观用水水源,景观水体应根据非传统水源的情况合理规划水景规模,并结合水景设计采取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9.1.2条第1款
9.1.4条第1款
9.2.6条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10
7.2.13
8.1.2 十二层及以下(十二层以上的上部六层)的住宅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或采用余热、废热等能源。
8.2.1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优先采用雨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建筑中水系统的选用和是否利用非传统水源作为冲厕用水。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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