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发表于 2014-6-5 22:13:51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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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5.1 套内空间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条文说明】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制定,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在近年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开发单位常常要求设计者进行局部平面调整,此时如果忽视本规定,常会引起住户的不满和投诉。本条要求进一步严格区别套内外的界限。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7 室内环境
7.1 噪声和隔声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 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给水排水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9.6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6.1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10.1.5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10.1.6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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