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过期)
第一章 总则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百货商店、商场
(建筑面积 m2)
菜市场类
(建筑面积 m2)
专业商店
(建筑面积 m2)
大型大于15000大于6000大于5000
中型3000~150001200~60001000~5000
小型小于3000小于1200小于1000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营业(%)仓储(%)辅助(%)
>15000>34<34<32
3000~15000>45<30<25
<3000>55<27<18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用水项目用水量
饮用水生活用水2~4L/人·d
20~30L/人·d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 过期作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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