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 1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8 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3 可燃气体火灾。
3.1.2 系统的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设计防火目标、保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以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确定。
3.1.3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2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3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择闭式系统。
3.1.4 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3.1.5 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
3.1.6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21
4.1.1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建标103-2008所定义的各类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与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数据中心应为A 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3.1.2 A 级数据中心的主机房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当A 级数据中心内的电子信息系统在其他数据中心内安装有承担相同功能的备份系统时,也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1.3 B级数据中心和C 级数据中心的主机房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2017
4.2.5高低压配电间、变配电室、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UPS 间和重要档案资料库房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ECS373-2020
4.8.1电池预制舱内应设置细水雾、气体等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类型、技术参数应经附录 A电力储能用模块级磷酸铁锂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实施。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试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设计凌量、压力、浓度、灭火剂喷放时间等技术参数不应小于试验结果,
b)喷头布需方式应与试验时相同;c)灭火控制策略与试验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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