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129号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明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现对《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104号)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二、规划管理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提出符合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一)设有集中中央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m2,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参与投融资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的公共建筑,应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二)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形式是指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和地源热泵等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
1、规划总平面的布局和建筑的朝向、间距应有利于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2、满足春分或秋分日照时间累计达到4个小时的新建居住建筑楼层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满足部分应经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公示,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
3、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屋顶可利用面积达到1000m2及以上的新建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
(四)居住建筑的体型应简洁,不宜过于复杂,体型系数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外遮阳技术措施的,应当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一致、安全可靠、安装维修方便。
(六)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除执行上述建筑节能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一)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m2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二)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m2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三)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m2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四)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大专院校等教育设施,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校区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m2以上的,其主要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五)政府机关办公楼、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m2及以上的,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六)滨湖新区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建筑均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万m2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三星级评价标准;
(七)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等)均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鼓励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二星级以上评价标准设计建造。
五、规划管理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进行规划方案审查时,将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审查内容纳入并联审批。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方案时同步向市城乡建委申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
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建委窗口负责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审查的申报受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报审表1份;
(二)规划管理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1份;
(三)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概况表2份;
(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2份;
(五)光盘一套,含方案、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市城乡建委负责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要求提出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
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并结合下达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不能满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审查意见要求进行方案完善并重新报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并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
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专项查验,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核实证明,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和巢湖市规划管理权限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报审表
2、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概况表
3、合肥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要点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
来源:合肥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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