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09版)(1~3章给水强条)
强制性条文: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用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8室内给水管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家庭游泳池等的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比赛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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