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链接】【链接2】【链接(2024)】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条文说明】6.1.2 医院的洁净室比较多,如手术室、无菌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等。
6.2 给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6.2.5(强)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 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6.3 排水
6.3.1 医院的宿舍区生活污水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 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 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6.3.3 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 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0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 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 浴缸宜采取防虹吸措施。
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2级,且不得小于100.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00mm。
6.3.5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0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3.6 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00mm,且不得大于100.00mm。
6.3.7 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4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
6.4 热水
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4.1的规定,医疗用水应根据工艺确定;
2 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宜按60℃设计。
6.4.2 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能源,宜采用废热和太阳能等。当采用太阳能或热泵时,宜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辅助能源。
6.4.3 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宜采用无死水区且效率高的弹性管束、浮动盘管容积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6.4.4 医院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
6.4.5 生活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系统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6.4.6 当冷、热水供水压力差超过0.02MPa时,宜设置平衡阀。
6.4.7 当淋浴或浴缸用水点采用冷、热混合水温控装置时,使用水点出水温度在任何时间均不应大于49℃。
6.4.8 热水系统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5s~10s内出热水。
6.4.9 手术部集中刷手池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且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0℃~35℃。
6.4.10 洗婴池的供水应防止烫伤或冻伤且为恒温,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5℃~40℃。
6.5 饮用水
6.5.1 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应:
1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2 当采用蒸气间接加热时,蒸气开水炉宜集中设置。饮用水供应至护理单元和科室。
3 当采用电开水器时,可在楼层或护理单元、科室设置电开水器。
4 当采用桶装水饮水机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6.5.2 当采用蒸气开水炉和电开水器时,自来水进开水器前应设置过滤器和止回阀。
6.5.3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饮水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等要求。
2 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宜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图6.5.3),最后一级膜过滤应采用孔径为0.20μm~0.45μm的膜。
3 管道直饮水的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回水管流速宜为1.00m/s~1.50m/s,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0m。
4 管道直饮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的1.2倍。
5 应设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少于2次。
6.5.4 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卫生条件良好、通风的房间或场所,不应设置在公共卫生间内。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6.6.1 制剂和医疗用水水质应符合医疗工艺的要求。
6.6.2 制剂和医疗用水的制备装置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或场所。
6.7 消防
6.7.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2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3 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7.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2 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 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条文说明】本条第1款要求医院一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应全面设置,而不是仅在局部设置。
6.7.3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7.4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8 污水处理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
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6.9 管材
6.9.1 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需要确定,可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不锈钢管、塑料管、塑料与金属复合管和热镀锌钢管等。
6.9.2 排水系统的管材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雨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排水压力,并应选择合适的承压管道。
6.9.3 直饮水系统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
6.9.4 在有磁屏蔽的场所应采用紫铜管、塑料管等非磁性管材。 来源:住建部【链接】【链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51039-2014(2024版)(2025-0201施)
2术语
2.0.8平急两用空间: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在承担辖区相关疫情等突发事件救治任务的医院院区内设置的特定可转换空间,平时开展常规临床医疗工作,当发生相应突发事件时,可进行功能转换,开展应急医疗工作。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一般规定
6.1.1A医院给水和热水系统设计应满足节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取三级计量措施,冷却塔补水、锅炉用水、纯水制备、医技、厨房、生活热水等重点用水大户点应设置三级计量,且计量仪表宜设置在便于抄表计量的部位和场所;
2 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器具,水龙头宜采用单柄水龙头:
3 应采取系统节水措施:
4 应采取循环循序节水措施,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浓缩倍数应根据当地补充水水质确定,但不宜小于3;医疗康复训练用水应采用循环水系统:
5 纯水和优质饮用水制备时,浓水排放量不应大于30%。
6.1.1B 平急两用空间的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综合医院的安全评价结果应达到安全级别;
2 中小型医院当平急两用空间床位数小于50张床时,安全评价结果应达到较安全级别。
6.1.1C当综合医院设有平急两用空间时,生活给水泵房和集中生活热水机房应兼顾平时和应急时的生物安全要求,在疫情期间,该区域应划为清洁区,当确有困难时经安全可靠性分析,可设置在潜在污染区,且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等级等同于清洁区。
6.1.1D 平急两用空间的给水、热水、排水等系统应独立设置,满足独立运行的要求。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平急两用空间的给水、排水与其他区域的系统连接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满足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要求。
6.1.1E平急两用空间内的给水、热水、排水等系统,应按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区设置给水、热水和排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的给水、热水、排水宜各自独 立,当给水、热水无法独立时,向清洁区和污染区的供水管道上应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2 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区。
6.1.1F平急两用空间的给水排水管道穿越本区域或相邻区域的楼板、墙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不同空间的空气相互渗透,连通不同生物安全等级的墙上的开孔应采用强化密封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越楼板和墙处设置套管,套管与楼板、墙应预埋或预制,实现密封;
2 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充密实;
3 套管的两侧应设置扣板,应用工程胶密实;
4 管道穿越楼板和防火墙处应满足楼板或防火墙耐火极限的要求。
6.1.1G给水排水设备、器材应采用寿命长、维修少、安全可靠的高质量产品,减少维修风险和成本。
6.1.3医院建筑给水排水及消防设备宜采用基于大数据物联网、智慧、低碳绿色的成套设备。二次供水设备的节能幅度不应低于传统能耗的10%。
6.2给水
6.2.1A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对生活给水采用合理的处理工艺,避免患者淋浴、洗涤时免疫功能降低或伤口感染。
6.2.1B医院应急水源的配置应根据城市医疗卫生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要求,且满足医院所承担的应急医疗服务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应急水源应能在当地地震和洪涝设计水平下正常供水;
2 给水排水泵站和设备机房等应满足当地地震和洪涝设计水平下的正常运行,超设计重现期时,采取措施后应仍能正常工作;
3 应急给水应根据灾害等级确定。
6.2.1C 应急水源应满足灾害期间一定时间内医院安全可靠用 水的要求,可根据灾害时安全可靠的供水具体情况,选择地下井水 和蓄水池供水等,当采用蓄水池水泵供水时.其蓄水池的有效容积 应能满足医院日常用水的时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供水在特殊情况下,经评估中断时间不大于3d的低风险时,不宜小于3d的生活用水量;
2 城市供水在特殊情况下,经评估中断时间不小于3d,但不大于7d的中风险时,不宜小于7d的生活用水量;
3 城市供水在特殊情况下,经评估中断时间不小于7d的高风险时,不宜小于14d的生活用水量;
4 医务人员的应急蓄水量应同日常要求,患者的应急蓄水量可不考虑淋浴用水。
6.2.2医院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当地用水统计数据,经分析研究确定当地用水量定额,当无数据时,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6.2.2A 平急两用空间的生活给水用水量定额平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疫情期间的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务人员用水量宜为平时的1.2倍~1.3倍:
2 患者用水量宜为平时的1.1倍~1.2倍。
6.2.3锅炉用水和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5(原强)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公共卫生间及平急两用空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 洗手盆;
4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 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5医生用洗涤水龙头应采用自动、脚动和膝动开关,采用肘动开关时,其手柄的长度不应小于160mm;
6 水龙头不应采用充气式;
7 平急两用空间卫生器具的选择应具有防喷溅和防粘结的功能,材料应耐酸腐蚀,且不应采用具备吸附功能的材料。
6.2.7 卫生间、诊室等用水引入管处应设置维修阀门,维修阀门应采用截止阀,并应设置标识。
6.3排水
6.3.1A 医院排水系统的设计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管道污废水泄漏的措施;
2 应采取防止污废水溢流、倒灌至建筑物地面的措施;
3 应采取防止管道堵塞的措施;
4 应采取防止排水系统内的有毒有害、非毒性气体和臭味溢出,进入建筑物内的措施;
5 应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热水和饮用水系统的措施。
6.3.1B当降雨量不大于院区雨水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医院雨水应及时排走,不得造成室内淹没、水渍损失、阻塞道路交通和卫生安全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当超设计重现期降雨量时,超标雨水应能通过院区和城市道路竖向设计等措施,有效排水,且雨水和污水排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内涝和外来雨水倒灌淹没的措施。下列场所设计重现期内的雨水应迅速排除,不得返溢至室内和室外地面:
1屋面:
2 下沉式广场 :
3汽车坡道:
4院区或建筑红线区域内交通、露天堆放和有卫生要求的场地等。
6.3.2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感染疾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处理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维护 管理需求;
3 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采用局部沉淀的方式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 分析化验采用的含重金属的化学试剂应单独收集,集中处理;采用有强酸碱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 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 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6.3.2A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值的70%;
2在设有洗手盆等经常有排水场所的地漏应采用水封补水措施,且宜首先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
6.3.7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且水封应符合本标准第6.3.6条的规定;
4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6.3.8平急两用空间的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的通气管出口应采取高空排放的技术措施,也可根据消毒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要求,选择高效过滤器过滤或消毒处理等:
2 排水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且应采取防止排水管道内的污 水外渗和泄漏的措施:
3 室外污水排水系统应采用无检查井的管道进行连接,通气管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清扫口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4排水系统设计应满足在器具处进行消毒的要求。
6.3.9排水管道的自净流速应按不小于0.75m/s设计。
6.4热水
6.4.1医院生活热水设计用水量定额应根据当地冷水用水量和 用水构成等经计算确定,当无用水构成时,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4.1的规定,医疗用水应根据工艺确定;
2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宜 按60℃设计。
6.4.2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能源,宜采用余热和太阳能等。 当采用太阳能或热泵时,宜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辅助能源。
6.4.3 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宜采用无无效蓄水区且效率高的弹性管束、浮动盘管容积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6.4.4医院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7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
6.5饮用水
6.5.1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应:
1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2当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时,蒸汽开水炉宜集中设置。 饮用水供应至护理单元和科室。
3当采用电开水器时,可在楼层或护理单元、科室设置电开 水器。
4当采用桶装水饮水机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6.5.2当采用蒸汽开水炉和电开水器时,自来水进开水器前 应设置过滤器和止回阀。
6.5.3当采用直接饮用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接饮用水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XT94 的要求。
2 直接饮用水宜采用保安砂滤、活性炭过滤、膜过滤和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其工艺流程见图6.5.3,最后一级膜过滤应采用孔径为0.20 μm~0.45μm的膜。
3 直接饮用水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回水管流速宜为1.50m/s~3.00m/s ,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0m。
4 直接饮用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 量的1.2倍。
5 应设水质分析室,直接饮用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少于2次。
6 消毒宜采用紫外线,当采用臭氧消毒时,应保证消毒后水的滞留时间末端取水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宜小于0 .01mg/L,且 不应大于0 . 05mg/L
6.6 制剂和医疗用水
6.6.1A核医学、消毒供应中心、血透中心、内镜中心、检验科、血 液科等纯水应符合实验室分析化验和工艺要求。
6.6.1B医疗康复训练用水应采用过滤消毒的处理工艺处理,循 环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
相关规定或医疗工艺的要求。
6.6.2 制剂、血液透析用纯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医疗用水的制备装置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或场所。
6.7消防
6.7.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间或休息平台。
2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 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3 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7.3医院的重要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 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8 污 水 处 理
6.8.1A设有平急两用空间的综合医院的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采取柔性设计原则,平时应满足医院高效运行的要求,应 急时应满足不同疫情细菌和病毒的处理要求:
2 当平急两用空间为局部时,平急两用空间的污水处理设施 宜就近设置在污染区:
3 平急两用空间的污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双级强化消毒工艺:
4 平急两用空间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耐腐蚀和耐高温的
要求:
5污水处理池应密闭,尾气应统一收集消毒处理后排放。
6.9管材
6.9.1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需要确定,可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不锈钢管、紫铜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等塑料管、塑料与金属复合管和热镀锌钢管等,当必须采用塑料与金属复合管时,不应有现场切割等作业工序。
6.9.2排水系统的管材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平急两用空间的污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耐腐蚀的塑料管道。雨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排水压力,并应选择合适的承压管道,酸雨严重地区,应采用耐腐蚀的管材。
6.9.2A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开水间 等高温排水场所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
6.9.3直接饮用水系统管材宜采用镜面不锈钢管。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作废)【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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