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链接】【链接2】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气体灭火系统:以气体为主要介质的灭火系统。
2.0.4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剂在-18~-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3 基本规定
3.0.8(原强)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原强)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4 进场检验
4.2 材料
4.2.1(原强)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
4.2.4(原强)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 系统组件
4.3.2(原强)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原强)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5 系统安装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2(原强)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5.2.7(原强)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3.4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4.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5.4.6(原强)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执行。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4(原强)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 节的规定执行。
6 系统调试
6.1.5(原强)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C-4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 系统验收
7.1.2(原强)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 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8 维护管理
8.0.3(原强)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 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附录E 试验方法
E.1 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
E.1.1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15.0MPa;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4.0MPa。
2 对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取13.0MPa。
3 对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取1.5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可按表E取值。
E.1.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E.1.3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取80%水压强度试验压力,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取10.5MPa,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取1.15倍最大工作压力。
E.1.4 气压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预试验压力宜为0.2MPa。
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E.1.5 灭火剂输送管道经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气压强度试验合格且在试验后未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气密性试验。
E.1.6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异物出现。
E.1.7 气密性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对灭火剂输送管道,应取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
2 对气动管道,应取驱动气体储存压力。
E.1.8 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E.1.9 气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动管道试验时应采取防止误喷射的措施。
E.2 模拟启动试验方法
E.2.1 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E.2.2 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1 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也可以用一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的负载代替。
2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
3 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E.2.3 模拟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2 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3 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4 驱动装置动作可靠。
E.3 模拟喷气试验方法
E.3.1 模拟喷气试验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采用其充装的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采用的储存容器数应为选定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计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1个。
2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试验应选定输送管道最长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进行,喷放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的10%。
3 卤代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也可采用压缩空气。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充装压力按设计要求执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且不得少于1个。
4 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
E.3.2 模拟喷气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2 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3 有关控制阀门工作正常。
4 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后,气体防护区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工作正常。
5 储存容器间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6 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上,且应能从每个喷嘴喷出。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7.2.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2.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以下规定:
1)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
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3)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4)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5)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6)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7)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8)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9)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10)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以下规定:
1)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3)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4)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5)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以下规定:
1)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3)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4)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25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6)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GB50263-2007第E.1节的规定执行。
6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以下规定:
1)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3)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的规定;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m;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 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表5.5.3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4)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5)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以下规定:
1)喷嘴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
2)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4系统功能验收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7.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节的规定执行。
7.4.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3 基本规定
3.0.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表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3 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表B执行。
3.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
2)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6)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 的要求填写。
7)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试,并应合格。
3.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一般规定:
1)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2)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 进行验收记录。
5)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 的要求填写。
6)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6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4)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3.0.9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等其他文件。
2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3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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