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2010-1201施)
【链接】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纺织工程防火设计,其中纺织服装加工厂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0.1 纺织工程 textile engineering
纺织产品生产工厂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种纺织及染整工厂、纺织服装加工厂、化学纤维制造厂、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或由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建设工程。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
7.1.2 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自建消防水池或给水厂。
7.1.3 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
7.1.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不应与生活水池合建。
7.1.5 纺织工程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3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检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1.6 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化纤厂和化学原料厂的露天装置区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1.7 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第7.3节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 室外消火栓
7.2.1 合成纤维工厂室外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7.2.2 生产装置和仓库区的消火栓,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合成纤维工厂生产装置区的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7.3 室内消火栓
7.3.1(原强) 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
2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
3 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大于或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注: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及纺织厂的除尘室,除设置消火栓外,还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7.3.2 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单层厂房占地面积小于300m2时(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或人员密集的厂房除外);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3 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3的丁类厂房、仓库和建筑体积小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7.3.3 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30m。
2 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加工厂、针织服装工厂的生产车间和纺织厂的除尘室,当室内消火栓间距大于20m时,除在消火栓箱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外,还宜在其中间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该消火栓可不计入设计要求的消火栓总数内。
4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中,有通向屋面楼梯间的平屋顶建筑时,宜设置一个供试验和检查用的屋顶消火栓,并配置压力表。严寒、寒冷地区可设在顶层楼梯间内。
5 室内消火栓不得采用单阀双口消火栓。在固相缩聚、聚酯厂房等高层工业建筑顶层面积不大,设置多根消防竖管和布置多个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7 室内消火栓箱内配置的水枪宜采用直流-喷雾两用水枪。
8 甲、乙类厂房应在楼梯间增设室内消火栓。
9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宜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当采用减压阀减压时,减压阀前宜设置Y形过滤器,阀前、阀后宜设置压力表。
7.3.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底层和顶层宜采用环状布置。检修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三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2 消防给水管道设置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非采暖厂房和仓库内时,管道系统宜采用电伴热保温。当采用干式系统时,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快速启闭装置上部应设置排空设施。
7.4 固定灭火设施
7.4.1(原强)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2 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3 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
4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服装加工厂和针织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5 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6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
7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制品和麻纺制品的地下仓库;
8 合成纤维厂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丙类原料仓库和切片仓库,化纤厂中建筑面积大干1000m2的成品库、中间库;
9 化纤厂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4.2 下列化纤厂中的高层丙类厂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粘胶纤维厂的原液车间;
2 聚酯厂的聚酯车间、固相缩聚;
3 锦纶纤维厂的聚合车间。
7.4.3 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储量大于2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储量大于5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宜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2 (原强)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以及移动消防设施不足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4.4 敷设电缆密集的夹层宜设置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7.5 污水排水
7.5.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原强)消防电梯井底应设置专用排水井,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厂房和库房,其火灾事故排水受到有机物污染的应设置排水收集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及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阀应设置排水设施,其排水管不应与地下排水管道系统直接相连。
3 (原强)消防水泵房。
4 (原强)纺织工程的生产装置区、化工物料仓库、储罐区应有火灾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火灾事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校核。火灾事故排水流量至少应包括物料泄漏量和消防水量。厂区排水管线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火灾事故排水直接排出厂区的应急措施。火灾事故排水应处理后排放。
7.5.2(原强)纺织工程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管道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围堰的排水管(渠)出口处。
2 工艺装置、储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主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干管、主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
5 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封井。
7.5.3(原强)可燃液体储罐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防火堤内雨水沟排出管道出防火堤后应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将初期污染雨水与未受到污染的清洁雨水分开,分别排入生产污水系统和雨水系统。
含油污水应在防火堤外隔油处理后再排入生产污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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