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 117-2000
【链接】2.0.1 看守所: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5.3 给排水设施
5.3.1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5.3.2 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S弯,用直径150mm铸铁管引入室外窨井,并以直径不小于300mm的水泥管排入化粪池。
5.3.3 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0‰。
【条文说明】5.2.3、5.3.2、5.4.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 supervision
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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