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规范组关于“5.4.13-3柴发储油量”回函2016-08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公津建字【2016】18号关于规范第 5.4.13 条问题的复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 5.4.13 条第3 款对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的储存量及防火分隔要求作了规定。其中"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 m3"是指单个储油间内的总储存量,本规范对于建筑内允许设置的储油间数量未作规定。
此 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6年8月29 日
(一式四份)报;公安部消防局 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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