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技术规程》CECS109:2013(2014-0201施)
3.1.3减压阀的进口压力P∶不宜大于1.5MPa,用于消防给水系统时可不大于2.0MPa。3.3.4 生活给水系统减压阀发生垃圾卡阻、节流口堵塞等概率较高,一旦垃圾卡阻堵塞将引起减压阀失效,导致出口压力超压,如果不采取泄压保护措施,出口压力将与进口压力相等; 如果压力超过用水器具及其连接管道(尤其是软管)的承压能力,可能造成用水器具和管道的破损和漏水,给居民带来经济损失,所以,对于生活给水系统,在设置减压阀的同时,应校核减压阀失效后阀后压力。减压阀失效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于小垃圾卡阻、密封件老化而造成减压阀只能减动压,不能减静压的失效,此种失效形式占总失效概率的99%以上;
第二种是由于节流口堵塞、大垃圾卡阻、膜片损坏、阀瓣损坏等造成减压阀完全失效(不能减动压)。
3.3.5当生活给水减压阀失效时的压力超过用水设备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当减压阀失效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应设置自动泄压装置和超压报警装置。
3.4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选型和设置
3.4.1消防给水系统中减压阀的选型和配置,除应符合本规程对给水系统中减压阀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减压比B不宜大于4∶1,可不进行气蚀校核;当减压比B大于4∶1时,宜采用串联减压方式或选用双级减压阀。
2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组的前后检修阀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组中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组之前(沿水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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