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
强制性条文7.2 建筑给水排水
7.2.1设有城镇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来源: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
7.1一般规定
7.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相关规定。
7.1.2生活热水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7.1.3居住建筑应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
7.1.4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7.2 建筑给水排水
7.2.1设有城镇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7.2.2城镇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 45 MPa:
2.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减后分区:
3. 建筑人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 35MPa;
4.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 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7.2.3给水系统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7.2.4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T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
7.2.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许可时,宜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当设置低位水箱时,低位水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7.2.6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直接排人室外管网。
7.2.7管材、节水器具、仪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管道和管件的T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和管材宜为同一材质,管件宜与管道同径;管道与管件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卫生、严密、防腐、耐压、耐久;
2. 采用的卫生洁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规定;
3洗脸盆等卫生洁具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耐用的水嘴,水嘴、淋浴喷头内部宜设置限流配件;
4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式便器,坐式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挡的冲洗水箱:
5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白闭式水嘴,小便器、大便器应配套采用延时白闭式冲洗阀、感应式冲洗阀、脚踏式冲洗阀:
6住宅人户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选型应满足观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
7.3 生活热水
7.3.1给水和热水用水量、水温应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确定,缺水地区宜取低值。
7.3.2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距离远的分散供水点宜选用局部加热装置。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后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7.3.3生活热水热源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采用余热、废热等能源。
7.3.4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 02MPa;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人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7.3.5热水供应管道及设备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经济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热水管的保温宜按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选用。下列管道应加以保温:
1. 热水循环系统的供水管和回水管:
2. 热媒管道;
3. 外部有加热装置的管道。
7.3.6热水供应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储水温度应控制在55℃- 60。C。当采用热泵热水系统 时,储水温度可降低至50。C:
2. 采用循环热水供应系统时,循环水泵应采用定时或定温循环开关:
3. 设有内循环的储水槽,应有时间及温度控制,加热结束后5分钟内应自动关闭循环泵。
7.3.7热水供应系统的管道不宜采用电伴热。
9 可再生能源设计
9.0.1居住建筑应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建筑用能,可再生能源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条文说明】根据浙江省气候及水文地质条件,在居住建筑中适宜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光诱导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热水)系统、生物质能(如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其中地源热泵系统含:水源(含地下水、地表淡水、海水和污水等)热泵系统、地热源热泵系统等。
居住建筑应优先选用建筑构件化的太阳能光伏和光热等可再生能源配件。建筑内部的水、电、暖系统应与可再生能源系统相融合。
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应满足浙江省T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核算标准》DB 33/1105的相关规定。
9.0.2太阳能热水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在居住建筑中的应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应根据具体技术条件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2.有生活热水需求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条文说明】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是投资回收期最短,节能效益最好的系统,因此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居住建筑应优先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住宅建筑必定存在生活热水需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一般均有生活热水的需求,因此应尽可能地为这些居住建筑的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根据2012年6月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相关政策解释,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已列为可再生能源范畴,具体的配置量可以通过相关的计箅获得。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在浙江省地域范围内使用是适宜的,尤其是在温州、台州、丽水等南部地区。
9.0.3太阳能光伏和风力发电系统在居住建筑中的应用宜满足下列要求:
1.有生活热水需求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难以实施的居住建筑宜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
2.无生活热水需求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
3.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室外景观照明可采用太阳能、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
【条文说明】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性的提高,目前太阳能光伏系统在我省建筑应用具有良好的前景,因此本标准规定无集中热水需求的居住建筑宜优先选择太阳能光伏系统。对于有生活热水需求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确实难以实施的居住建筑也宜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
住宅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占住宅公共区域总能耗比例较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这部分用电采用太阳能、风力等其他可
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可明显降低公共区域的能耗。
9.0.4地源热泵系统在居住建筑中的应用宜满足下列要求:
1.有生活热水需求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难以实施的居住建筑,经充分论证后可采用地源热泵或其他热
泵热水系统替代:
2.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居住建筑空调系统可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条文说明】考虑到部分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居住建筑人员密度大,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在实际情况中却有困难。因此本条规定在经过详细的数据分析和充分论证后居住建筑宜结合建筑方案、地域及建筑周围环境等因素采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或其他热泵热水系统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节能性好、对建筑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小,因此受到广泛地关注。对于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或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例如排屋或别墅类居住建筑,在经济分析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9.0.5地下室宜采用自然采光井(窗)或光导管照明系统改善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条文说明】为改善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可以采用自然采光井(窗)等简单措施,还可以采用导光管、光纤等先进的自然采光技术将室外的自然光引入地下室,改善室内照明质量和白然光利用效果,但应有防眩光措施。自然采光井(窗)或兆导管照明系统的设备简单可靠、围护费用低,宜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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