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技术规程》 T∕CECS 712-2020
8消防设施8.1一般规定
8.1.1仿古建筑群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集蓄设施和引水工程等综合解决。
8.1.2 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进行设计。
8.1.3 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区域应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
8.2消防给水
8.2.1 仿古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8.2.2仿古建筑群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分区消防供水系统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分区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修建通向消防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消防摩托车通行道路 ;
2 供消防泵及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源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其水深应保证吸水高度不大于6.0m,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3 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源应采取防冻措施,确保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8.2.3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固定消防水泵或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消防供水设施。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供水,当不能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时应设置固定消防水泵,其总供水流量不应小于表 8.2.3-1的规定。表8.2.3-1 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时的消防水泵总流量
2 无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或消防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供水要求的仿古建筑(群)应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其配置数量不应小于表 8.2.3-2的规定。 表8.2.3-2手抬机动消防泵的配置数量 注:每台手抬机动消防泵的流量不应小于5L/s。
3 固定消防水泵宜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其扬程应满足仿古建筑(群)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m的要求且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固定消防泵站不得设在仿古建筑内,应设置在相对安全且便于运行操作和维护、检修的地方。
4 当手抬机动消防泵的配置数量为4台以上时,应结合消防水源按每组2台分散设置。每组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用量,配备不少于200m消防水带和2只消防水枪。
8.2.4 仿古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8.3消火栓
8.3.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2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可布置成枝状。
8.3.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对于具备给水管网设置条件、火灾风险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仿古建筑群,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
8.3.3 寒冷地区的消火栓系统可设置为干式消火栓系统。
8.4 其他消防设施
8.4.1 仿古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无法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则应选择增加移动式、分布式灭火系统或自动干粉系统等相关灭火设施。
8.4.2 仿古建筑群内家庭旅馆、超市等商业用房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空内消防水龙。选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219的规定。
8.4.3 仿古建筑公共部位的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4.4 仿古建筑排烟方式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采用自然排烟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排烟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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