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导则(试行)》台建〔2025〕99 号
6给排水设计6.0.1 消防系统的增压稳压设备不得设在住宅的上层屋面。
6.0.2 生活水泵房不应设在住宅平面的正投影下方。
6.0.3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在户表前宜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薄壁不锈钢管等优质管材;小区宜预留直饮水设备安装空间。
6.0.4 住宅公共区域的给水立管、水表应设在管道井内,管道井内应设排水设施。
6.0.5 地下汽车库的灭火器应按100%充电车位严重危险级要求配置。
6.0.6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主机、循环泵应有减振降噪措施,且不应贴临卧室有窗一侧的外墙设置。
6.0.7 穿越门厅、连廊的给水管不得敷设在建筑楼板面层内。
6.0.8 连廊式住宅的连廊和电梯厅或楼梯间交界处应设置有组织排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a重现期的雨水量。
6.0.9 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相邻时基坑底部应设置排水措施。
6.0.10 住宅的阳台、设备平台(不含连廊式平台)、露台均应设置废水收集系统,与屋面雨水分开单独设置。
6.0.11 空调冷凝水可以散排绿地或间接排入室外雨水或污水管网。
6.0.12 地下室集水坑的水不应排入室外雨水管网,无顶盖坡道底端收集雨水的集水坑除外。
6.0.13 当首层设置住宅时,首层应单独设置排水,并应单独接至室外检查井;当首层非住宅时,上一层住宅的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接至排水立管或室外检查井。
6.0.14 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套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应超过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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