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汽车库设计防火标准》DB37/T5342-2025(2026-0201施)
【链接】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库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停放消防车及公交车汽车库的防火设计。
10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0.1 一般规定
10.1.1 汽车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汽车库总建筑面积、停放汽车的数量、种类、设置部位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0.1.2 汽车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停车数量不大于 5 辆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1.3 汽车库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灭火器配置、消防排水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执行。
10.2 消火栓系统
10.2.1 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 、Ⅱ类汽车库,不应小于 25L/s;
2 Ⅲ类汽车库,不应小于 20L/s;
3 Ⅳ类汽车库,不应小于 15L/s。
10.2.2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的汽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 、Ⅱ 、Ⅲ类汽车库,不应小于 20L/s;
2 Ⅳ类汽车库,不应小于 15L/s 。
10.2.3 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汽车库,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可接自生活饮用水管道,并应在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的连接处设置与回流污染危害程度相适应的防止回流污染设施。
10.2.4 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0.2.5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 0.50MPa 。高层汽车库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其他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
10.2.6 高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 ,其他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50m。
10.2.7 汽车库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 10 个时,消火栓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
10.2.8 室内消火栓供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 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 2 根。
10.2.9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正常使用,并应确保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小于 120°。
【条文说明】汽车库内消火栓箱门的开启角度至 120°时,开启轨迹应按照车位线进行控制。
10.2.10 汽车库内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说明】消防软管卷盘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便于非专业人员扑灭初起火灾。消防软管卷盘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10.2.11 室内消火栓箱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DN65 室内消火栓;
2 室内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 65mm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 25m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16mm 或 19mm 的消防水枪;
3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 19mm 的消防软管,长度宜为 30m ,并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4 轻便消防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 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 30m ,并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10.3 自动灭火系统
10.3.1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下列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 、Ⅱ 、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10.3.2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汽车库,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防火单元,当环境温度不低于 4℃或当环境温度低于4℃、但采取措施可保证系统不被冻结时,应采用湿式系统。
10.3.3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预作用系统时,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应大于 60s。
10.3.4 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防火单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1.5h 。
2 喷头应设置在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
3 湿式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10.3.5 洒水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宜设置在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
2 机械式汽车库的喷头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
3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10.4 灭火器配置
10.4.1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应配置灭火器。
10.4.2 汽车库内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区域应配置 A 类、 B 类、E 类灭火器,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严重危险级;汽车库内其他区域应配置 A 类、B 类灭火器,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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