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bear 发表于 2026-1-31 10:12:4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2021-0201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与GB/T18920-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3181、GB/T7494、GB/T11898,增加了GB50084、CJ/T158、HJ505、HJ506的引用(见第2章,2002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再生水”的术语和定义(见3.1);
-将表1中基本控制项目“总大肠菌群”修改为“大肠埃希氏菌”,修改了浊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溶解性总固体、总氯等部分水质的指标值(见表1,2002年版的表1);
-增加了选择性控制项目氯化物、硫酸盐的限值规定(见4.2);
-修改了浊度、总氯等部分水质指标的采样检测频率(见表5,2002年版的表3);
-删除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将“安全利用”独立成章(见第6章,2002年版的第6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王蔚蔚、万年红、张小平、余琴芳、李露、蔡世颜、鲍任兵、孙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GB/T 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9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
GB/T 11913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
GB/T 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J/T 158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HJ 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06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
JG J63混凝土用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水: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3.2城市杂用水: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的再生水。

3.3冲厕用水:用于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再生水。

3.4城市绿化用水:用于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庭院、公园、道边树及道路隔离绿化带、场馆及公共草坪,以及相似地区绿化的用水。

3.5道路清扫用水:用于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扫除用水源的再生水。

3.6消防用水:用于市政、住宅小区及厂区消防的再生水。

3.7建筑施工用水: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土壤压实、灰尘抑制,以及混凝土用水。

4水质指标
4.1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城市杂用水用户宜根据当地再生水厂水源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表2的项目。

4.3混凝土用水还应符合JGJ63的有关规定。

4.4用于自动喷淋消防系统用水,除应符合表1的规定外,悬浮物还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5采样与监测
5.1采样及保管
5.1.1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应按GB/T12997、GB/T12998的规定执行。水样为24h混合样,应至少每2h取样一次,以日均值计。

5.1.2样品的保管应按GB/T12999的规定执行。

5.1.3再生水厂供水出口处宜设再生水水质监测取样点。

5.2分析方法
基本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3执行,选择性控制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按表4执行。




5.3检测频率
城市杂用水的基本控制项目采样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规定的频率。


6安全利用
6.1水源及管道连接
6.1.1用于再生水厂的水源宜优先选用生活污水,或不含重污染、有毒有害工业废水的城市污水。

6.1.2再生水管道不应与饮用水管道、设施直接连接。

6.2标识
6.2.1城市杂用水的管道、设备、设施的外部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及说明。

6.2.2下列场所应设置标识:
a)供水点;
b)水箱、闸门井等设备、设施外部;
c)管道的直管段、起始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终点及管道穿过楼板、墙等处。

6.2.3管道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管道涂色应符合CJ/T158回用水管道的规定;
b)标识符应包括“再生水”“不得饮用”字样及流向箭头。“再生水”字样的字体高度宜符合表6的规定,宽高比宜为0.6~1.0;管道内介质流向应以箭头表示,当管道内介质流向为双向时,应以双向箭头表示


6.2.4城市杂用水的水箱、用水器具的标识应按6.2.3的规定执行,大小应醒目。当涂刷或缠绕标识有困难或不够醒目时,可采用悬挂标志牌的方式。

6.2.5闸门井井盖应设置“再生水”和“不得饮用”字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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