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bear 发表于 2026-7-10 08:26:1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2011-03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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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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