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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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消火栓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 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2 主体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建筑体积大于 10000 m3的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4 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要求;
5 除独立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布置应满足任何部位均有至少 1 支喷枪保护的要求,喷枪应具备喷水雾功能。
6.0.5 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体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该场所宜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2 除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不低于相邻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确定,局部应用系统喷头布置间距按中危险级I 级确定。
6.0.6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配置建筑灭火器,采用ABE 类型建筑灭火器;
2 采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时,灭火器配置数量、保护距离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可按不低于中危险级确定;采用其他类型灭火器时均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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