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用和日照。
第511条,当事人应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10010-2016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 397-2016 GB/T 44129-2024《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标准》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2020-1001施)
【住建部】2009-06《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
TCECS1000-2021《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导则》(2021-12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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