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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废止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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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3: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2015年6月15日废止

《指南》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
2007年省建设厅与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印发的《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2008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和201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13〕42号)废止。

四、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63、65、161、162、165条进行审批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示,省公安消防总队按本《指南》的要求进行批复后,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方可出具审批意见;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本《指南》第54、106、160条进行审批时,应将工程概况和审批意见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二)建筑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三)灭火救援
(四)防火间距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二)防火分区
55.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73.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二)疏散楼梯
(三)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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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14: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消防给水
(一)消防水源
107.当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最高点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的较高处,且水箱底标高应高于最高楼层消火栓栓口( 停机坪消火栓除外); 与喷淋系统合用的消防水箱的稳压系统仍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7.4.8条执行。(注: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增压水泵的出品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108.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09.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
水。

11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111.高层建筑群的水泵接合器宜分散布置,便于消防车操作。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12.用于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113.屋顶停车场的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串联或并联供水系统,消防干管压力不应大于2.4MPa。

115.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防竖管接出。

116.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117. 商业服务网点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消火栓可设置在建筑外墙上;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

(三)消防水泵
1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消防水泵若选用恒压切线泵时,当消防泵的扬程小于1.0MPa可不设超压泄压装置。

119.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0.在新建单体建筑中设置的大、中型幼儿园,单体建筑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1.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储藏间或自行车库,当该建筑(群)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122.地下复式汽车库自动喷淋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流量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内容】

123.局部设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办公建筑,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4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25.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和无可燃物的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26.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宿舍楼房间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五)其他灭火系统
127.净高超过12m的中庭(办公楼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固定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128.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129.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楼主| 发表于 2014-4-16 1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特殊场所
156.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高层建筑中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厅室应选用合适的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600㎡,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400座且该厅室座位数与面积比不应大于1/2。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宴会厅、餐厅、员工食堂、体育比赛、训练用房等可不考虑厅室面积限制。
电影院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至少应设置一个完全独立的安全出口和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157.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158.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单层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59.排屋、别墅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上部分层数不超过3层;地下部分层数不超过1层;
(2)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计算。
(4)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160.关于公路隧道:
(1)公路隧道项目分级及消防设施配置应按《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D71-2004)执行,其中长度不超过500m的公路隧道可不设置消火栓系统。
(2)长度超过5000m的公路隧道采用纵向通风时,应设置通风竖(斜)井,并在通风竖(斜)井前后各200m范围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长度超过500m的公路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间距宜为250~300m;长度超过1000m的公路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间距宜为750~1000m。人行横通道和车行横通道的设置应考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防止烟气蔓延的措施。
(4)长度超过3000m的公路隧道应限制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
161.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建筑局部超过24米时,可按照单、多层建筑执行,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主体建筑为单层,配套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2)主体与配套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完全独立。
162.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40m。
(3)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体育馆看台应采用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应急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主要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8)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63.体育场馆比赛大厅看台、观众休息厅的钢柱、钢梁、屋顶承重钢构件距楼面垂直距离不超过8m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超过8m的部位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64.关于商业服务网点:
(1)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2)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活动等小区配套服务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4)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商店全部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商店局部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符合防火间距要求(较高面墙比相邻较低面墙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面墙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6)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控制。
165.关于物流建筑:
(1)物流建筑应按分拣等作业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应按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丙类2项(除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仓库外)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规范(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3)作业区的防火要求可按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166.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警式逃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2)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式防火门要求设置。
(3)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于1m×1m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物影响防火卷帘降落。
(4)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5)商场、市场、超市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走道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②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
③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长度不宜小于30㎝;
④当间断布置时,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3m;
⑤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6)宾馆酒店的房间及KTV包厢内应设置视屏切换或语音提示系统。
167.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O㎡,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发表于 2014-6-16 09: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研讨会纪要(作废)【内容】

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作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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