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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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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场所
156.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高层建筑中的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厅室应选用合适的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600㎡,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400座且该厅室座位数与面积比不应大于1/2。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宴会厅、餐厅、员工食堂、体育比赛、训练用房等可不考虑厅室面积限制。
电影院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至少应设置一个完全独立的安全出口和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157.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158.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单层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59.排屋、别墅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上部分层数不超过3层;地下部分层数不超过1层;
(2)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计算。
(4)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160.关于公路隧道:
(1)公路隧道项目分级及消防设施配置应按《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D71-2004)执行,其中长度不超过500m的公路隧道可不设置消火栓系统。
(2)长度超过5000m的公路隧道采用纵向通风时,应设置通风竖(斜)井,并在通风竖(斜)井前后各200m范围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长度超过500m的公路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间距宜为250~300m;长度超过1000m的公路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间距宜为750~1000m。人行横通道和车行横通道的设置应考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防止烟气蔓延的措施。
(4)长度超过3000m的公路隧道应限制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
161.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建筑局部超过24米时,可按照单、多层建筑执行,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主体建筑为单层,配套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2)主体与配套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完全独立。
162.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40m。
(3)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体育馆看台应采用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应急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主要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8)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63.体育场馆比赛大厅看台、观众休息厅的钢柱、钢梁、屋顶承重钢构件距楼面垂直距离不超过8m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超过8m的部位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64.关于商业服务网点:
(1)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水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2)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社区活动等小区配套服务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4)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商店全部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5)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商店局部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符合防火间距要求(较高面墙比相邻较低面墙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面墙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6)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控制。
165.关于物流建筑:
(1)物流建筑应按分拣等作业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应按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丙类2项(除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仓库外)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规范(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3)作业区的防火要求可按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166.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警式逃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2)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式防火门要求设置。
(3)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于1m×1m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物影响防火卷帘降落。
(4)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5)商场、市场、超市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走道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②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
③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长度不宜小于30㎝;
④当间断布置时,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3m;
⑤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6)宾馆酒店的房间及KTV包厢内应设置视屏切换或语音提示系统。
167.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O㎡,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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