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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医院建筑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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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20: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2.7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4.15 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医院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4.8.9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排入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排入地表水体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4.8.10  医院污水处理构造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宜有卫生防护隔离带。
4.8.11  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4.8.12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的集中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水体范围内。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水体、渔业用水水体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8.13  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处理时,化粪池的容积应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36h计算,污泥清掏周期宜为1a。
4.8.14  医院污水消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钠、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如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消毒方式。
        如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4.4.15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5.4.3  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不得少于2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
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20: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消防内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 年版)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医院均为一类建筑)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条条文说明:五、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3.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20: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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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20: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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