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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交流]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2022年10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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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8: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10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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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设施;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等系统和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等设施。
1.0.3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
2.0.2 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应相互协调。
2.0.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0.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0.6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8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9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2.0.10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11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2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
2.0.1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0.14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应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3 城镇给水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2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1.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3.1.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3.1.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3.1.6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3.1.7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3.1.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3.1.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3.1.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3.2 水源和取水
3.2.1 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3.2.2 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3.2.3 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3.2.4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
3.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3.2.6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

3.3 给水泵站
3.3.1 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3.3.2 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3.3.3 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3.3.4 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
3.3.5 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3.4 输配管网
3.4.1 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3.4.2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3.4.3 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
3.4.4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3.4.5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4.6 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4.7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 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3.4.9 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4.10 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 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2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

3.5 给水处理
3.5.1 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2 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
3.5.3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3.5.4 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5.5 城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
3.5.6 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浆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
3.5.7 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

3.6 建筑给水
3.6.1 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

3.6.2 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

3.6.5 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

3.6.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6.7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3.6.8   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配置。

3.6.9   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

3.6.10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3.6.11 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

3.7 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3.7.1 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

3.7.2 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7.3 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3.7.4 水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3.7.5 热水供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3.7.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

GB50788规范组关于“3.6.6条避难层上下层为居住用房时”回函2019-0425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4-6-4 18: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788规范组关于“3.6.6条避难层上下层为居住用房时”回函2019-0425内容

华东建筑设计研宄院有限公司:

     接住建部标定司转来贵单位对《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中 第3.6.6条的咨询,我单位认真组织相关编制组专家对咨询答复如下: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3.6.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 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条文说明及在超高层建筑建筑中采取的措施如下:
    因水泵、冷却塔等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运行中都会产生噪声、振动及水 雾,因此,除工程应用中要选甫性能好、噪声低、振动小、水雾少的设备及采取 必要的措施外,还不得将这些设备设置在要求安静的卧室、客房、病房等房间的 上、下层及毗邻位置。在超高层建筑建筑中,给水系统需要转输供水,一般以避 难层作为给水的分区,需将给水加压、循环冷却设备设置在避难层处。如避难层 上层或下层是居住用房,在避难层上层或下层设置机电设备层,将给水加压、循 环冷却等设备设置在设备层中。如避难层上层及下层均为居住用房,也可采用在 避难层内设置浮动地坪隔振隔音系统,机房内四周及顶板采用隔声处理,机房内 的管道采用隔震支吊架。管道穿越顶板、浮动地坪及墙体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编制组  2019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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