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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交流]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 50788-2012(2022年10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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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9: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10月1日 废止)6 结 构
6.1 一般规定
6.1.  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厂站的地面建筑物,其结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规定。
6.1.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 及地基处理方式
6.1.4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设计应计入在正常建造、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工况的组合荷载、地震作用(位于地震区)和环境影响(温、湿度变化,周围介质影响等);并正确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相应的承载力和变形、开裂控制等计算。
    2 结构施工应按照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3 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
6.1.5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在各项组合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应按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6.1. 6 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核算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6.1.7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95%的保证率;当位于抗震设防地区时,结构所用的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 1. 8 应控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尚应限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
6. 1.9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构筑物和地下管道,不应采用遇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和空芯砌块。

6.1.10 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进行结构设计时,当构件截面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控制不出现裂缝设计;当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时,应按控制裂缝宽度设计,允许的裂缝宽度应满足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
6.  1.  11 对平面尺寸超长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应计入混凝土成型过程中水化热及运行期间季节温差的作用,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定合理、可靠的应对措施。
6.1. 12 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  1.  1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2 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 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间,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4 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5 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

6.2 构 筑 物
6.2.1 盛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计入施工期间的水密性试验和运行期间(分区运行、养护维修等)可能发生的各种工况组合作用,包括温度、湿度作用等环境影响。
6. 2.2 对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进行结构设计时,在正常运行时各种组合作用下,应控制构件截面处于受压状态。
6.2.3 盛水构筑物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合适的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
    2 混凝土的水胶比应控制在不大于0.5。
    3 应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4 应根据环境条件(寒冷或严寒地区)确定混凝土的抗冻等级。
    5 应根据环境条件(大气、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和运行介质的侵蚀性,有针对性地选用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满足抗侵蚀要求。

6.3 管 道
6.3.1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管道的管材及其接口连接构造等的选用,应根据管道的运行功能、施工敷设条件、环境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 3.2 埋地管道的结构设计,应鉴别设计采用管材的刚、柔性,在组合荷载的作用下,对刚性管道应进行强度和裂缝控制核算;对柔性管道,应按管土共同工作的模式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核算截面强度、截面环向稳定及变形量。
6. 3. 3 对开槽敷设的管道,应对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实度分别提出设计要求。
6.3. 4 对非开挖顶进施工的管道,管顶承受的竖向土压力应计入上部土体极限平衡裂面上的剪应力对土压力的影响。
6. 3. 5 对跨越江湖架空敷设的拱形或折线形钢管道,应核算其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出平面变位引起的P—△效应。
6.3.6 对塑料管进行结构核算时,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标准值,应针对材料的长期效应,按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后期数值采用。

6.4 结构抗震
6.4.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
6.4. 2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6.  4.  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应仍能继续使用;
    2 管道震害在管网中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得造成较严重次生灾害。
6.4.4 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g);8度:0.2g(0.3g);9度:0.4g。g为重力加速度。
6.4.5 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6.4.6 当需要对埋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作用下,剪切波行进时管道结构的位移或应变。
6.4.7 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结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4 对埋地管道除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外,沿线应设置柔性连接措施。
6.4.8 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液化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6.4.9 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该处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

7 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7.1 一般规定
7.1.1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安全、高效、稳定地运行,且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7.1.2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的效能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要求,并且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
7.1.3 机电设备的易损件、消耗材料配备,应保障正常生产和维护保养的需要。
7.1.4 机电设备在安装、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均不得对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7.1.5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能为突发事件情况下所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提供保障。
7.1.6 在爆炸性危险气体或爆炸性危险粉尘环境中,机电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7 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定期进行专业的维护保养。

7.2 机械设备
7.2.1 机械设备各组成部件的材质,应满足卫生、环保和耐久性的要求。
7.2.2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控制方式应满足工艺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
7.2.3 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运行期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7.2.4 机械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主体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
7.2.5 机械设备有外露运动部件或走行装置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
7.2.6 机械设备的临空作业场所应具有安全保障措施。

7.3 电气系统
7.3.1 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7.3.3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7.3.4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
7.3.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7.3.7 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

7.4 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4.1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7.4.2 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7.4.3 城镇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7.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水量检测仪表。
7.4.  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与控制工艺过程参数和工艺设备的运行,应能够监视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
7. 4.6 应采取自动监视和报警的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城镇给水设施的安全。
7.4.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需要。
7.4.8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通信系统设备应满足日常生产管理和应急通信的需要。
7.4.9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生产调度中心应能够实时监控下属设施,实现生产调度,优化系统运行。
7.4. 10 给水排水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调度中心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
7.4. 11 城镇给水排水信息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应作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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