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5、4.3.1、4.3.2、4.4.1、5.2.6、5.2.11、5.2.14、5.2.15、5.2.16条为强制性条文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条文说明】 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则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等)。目前中国每年建筑竣工面积约为25亿m2,其中公共建筑约有5亿m2。在公共建筑中,办公建筑、商场建筑,酒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等几类建筑存在许多共性,而且其能耗较高,节能潜力大。 在公共建筑的全年能耗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能耗约占40%~50%,照明能耗约占30%~40%,其他用能设备约占10%~20%。而在供暖空调能耗中,外围护结构传热所导致的能耗约占20%~50%(夏热冬暖地区大约20%,夏热冬冷地区大约35%,寒冷地区大约40%,严寒地区大约50%)。从目前情况分析,这些建筑在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给水排水以及电气等方面,有较大的节能潜力。
对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本标准从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提出了节能设计要求。其中,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建筑相关的新建建筑;改建是指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和建筑的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新建建筑。不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设计也应执行本标准。不设置供暖供冷设施的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如: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自行车库和汽车库、城镇农贸市场、材料市场等。
宗教建筑、独立公共卫生间和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1.0.3 公共建筑的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调,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等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按规定应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使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的设计计算节能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给水排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的有关规定。
6.1.2 计量水表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计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等分类分别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 准》GB5055的有关规定。
6.1.3 公共建筑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规定。
6.2 给水与生活排水
6.2.1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 给水系统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卫生安全、用水 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
6.2.3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分区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
2 公共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
3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 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6.2.4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部位,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 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2 在条件允许时,应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 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6.2.5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于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6.2.6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6.2.7 给排水系统管道、管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管道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管道 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2 管件和管道宜为同一 材质,管件宜与管道同径;
3 管道与管件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卫生、严密、防腐、耐压、 耐久。
6.3 生活热水
6.3.1 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首先利用余热、废热,充分利用 太阳能、空气源、地源等可再生能源,可考虑多种能源互补.
6.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水加热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加热机房宜设置在服务区域的中心位置;
2 水加热机房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 ;
3 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6.3.3 无集中淋浴设施的办公楼及用水点分散、日用水量(按 60°℃计) 小于5m3的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中,部分远离集中热源的热水用水点宜选用局部加热装置。
6.3.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 保证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C 的时间不应大于10s。
6.3.5 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
2 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
3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方便维护检修;
4 出水温度应根据其贮热调节容积大小分别采用不同的温 级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当采用汽水换热的水加热设备时,应在热媒管上增设切断汽源的电动阀。
6.3.6 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经济厚度计算;管件、阀门等管道附件的保温层厚度与管道相同。
6.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对热水量、供热量、供水温度、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并宜采用全自动控制操作方式。
9 可再生能源应用
9.1 一般规定
9.1.1 公共建筑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 合理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9.1.2 公共建筑设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时,应与建筑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宜采用建筑一体化设计.
9.1.3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时,应优先采用并网系统,并 宜在低压侧并网接入。
9.2 太阳能利用
9.2.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9.2.2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太阳能系统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
9.2.3 太阳能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 并应防止构件在外围护上连接引起结构性热桥。
9.2.4 设有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热水宜优先采用可再 生能源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热利用热水系统时,太阳能保证 率应符合表9.2.4的规定.
9.2.5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用热 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空气 能、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9.2.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 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 效率,且应符合表9.2.6 的规定
9.2.7 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宜采用建材型光伏构件。
9.2.8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光伏组件在设计安装 条件下光伏电池最高工作温度设计其安装方式,保证系统安全稳 定运行。
9.2.9 太阳能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以及按使用功能分类 的下列参数:
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供热水量;
2) 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供热量及供冷量、室外温度、代 表性房间室内温度;
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 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9.3.4 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热水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温、湿度 及结、除霜工况对制热性能进行修正;
2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 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9.3.4 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 效措施;
3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在连续制热运行中,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20%。
9.3.5 水源热泵系统与浅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对代表性房 间室内温度系统地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 电量、地下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对进出水 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参数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