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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2013-09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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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9: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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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洁净室及洁净区内空气中悬浮粒子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 洁净室及洁净区空气洁净度整数等级应按表3.0.1确定。

注:按不同的测量方法,各等级水平的浓度数据的有效数字不应超过3位。
    2(强) 各种要求粒径D的最大浓度限值Cn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n——大于或等于要求粒径的最大浓度限值(pc/m³)。Cn是四舍五入至相近的整数,有效位数不超过三位数;
      N——空气洁净度等级,数字不超过9,洁净度等级整数之间的中间数可以按0.1为最小允许递增量;
      D——要求的粒径(μm);
      0.1——常数,其量纲为μm。
    3(强) 当工艺要求粒径不止一个时,相邻两粒径中的大者与小者之比不得小于1.5倍。
    4 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粒径范围应为0.1μm~0.5μm,超出粒径范围时可采用U描述符或M描述符补充说明。


5.1.4 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地沟等。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其形式、尺寸和构造应符合风道、管线的安装、检修和防火要求。

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

7.1.2 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并不得对洁净室造成污染。

7.1.3 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也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7.2 给水
7.2.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并应分别设置。管道的设计应留有余量,以适应工艺变动。

7.2.2 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附加水量应为使用水量的30%~100%。
    2 干管流速应为1.5m/s~3m/s。
    3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应尽量短,其长度不应大于6倍管径。
    4 供水干管上应设有清洗口。
    5 管道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密封,不得有渗气现象。

7.2.3 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管道的管材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可选择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
    2 工艺设备用循环冷却给水和回水管可采用热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等。
    3 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

7.2.4 循环冷却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

7.2.5 洁净厂房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

7.3 排水
7.3.1 排水系统应符合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和水量等要求。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7.3.2(强)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排水系统应设有完善的透气装置。

7.3.3 洁净室内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6级的洁净室内不应设地漏。
    2 6级洁净室内不宜设地漏,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专用地漏。
    3 空气洁净度等级等于或严于7级的洁净室内不宜设排水沟。
    4(强) 空气洁净度等级等于或严于7级的洁净室内不应穿过排水立管,其他洁净室内穿过排水立管时不应设检查口。

7.3.4 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洗的卫生设备、管道、管架及其附件。

7.3.5 洁净厂房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4.1(强)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设施设置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

7.4.2 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4.3 (强)洁净室的生产层及可通行的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只,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

7.4.4(强)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配置灭火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4.5 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强)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13: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3.0.1(1、2、3)、4.2.3(1)、4.4.1、5.2.1、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3.5、5.3.10、6.1.5、6.2.1、6.3.2、6.5.1、6.5.3、6.5.4、6.5.6、6.5.7(1)、6.6.2、6.6.6、7.3.2、7.3.3(1、4)、7.4.1、7.4.3、7.4.4、7.4.5(2)、8.1.1(4)、8.1.5、8.1.8、8.4.1、8.4.2(2、3)、8.4.3、9.2.2、9.2.5(1)、9.2.6、9.3.3、9.3.4、9.3.5、9.3.6、9.4.3、9.5.2、9.5.4、9.5.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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