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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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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21: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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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消防炮 fire monitor
以射流形式喷射灭火剂灭火的装置。当灭火剂为水或泡沫时,喷射流量必须大于16L/s

3.2 设 置 场 所
3.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1 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 的场所;
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3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4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场所;
5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6 使用性质重要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 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5.3 消防炮设置
5.3.1 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 2 门,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阻挡,并应保证2 门消防炮的水流能够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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