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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2022-02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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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2: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2.1、4.2.2、4.2.4、4.2.5、4.2.7、4.2.9、4.2.11、4.2.12、4.2.13、5.0.2、6.3.3、6.4.2、6.4.3、6.4.5条为强制性条文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单幢居住建筑内设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配套服务用房,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2.0.1 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条文说明】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类建筑和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住宅类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酒店式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主要包括:宿舍、老年公寓等。其中, 老年公寓是指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 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 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本标准还规定:托儿所、幼儿园 的围护结构等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7.1.2 居住建筑选用的卫生器具和设备应为节水和节能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水节能产品的规定。

7.1.3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项、分级安装计量水表。

7.2 给水及生活排水
7.2.1 设有城镇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7.2.2 给水系统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高度、卫生安全、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7.2.3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不足采用加压供水时,给水系统分区及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给水装置,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2 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3 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4 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7.2.4 生活给水系统加压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型,并保证在设计工况下水泵应运行在高效区内,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7.2.5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其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且不宜大于 500m;
2 宜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7.2.6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7.2.7 给排水系统管道、管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和管件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2 管件宜与管道相同材质,且宜与管道同径;
3 管道与管件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卫生、严密、防腐、耐压、耐久。

7.3 生活热水
7.3.1 生活热水应优先采用具有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以及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并考虑多种能源互补。

7.3.2 居住建筑热水供应系统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使用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住字及公寓可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每栋建筑单设系统,不宜采用小区或多栋建筑共用系统;
3 普通住宅及日用水量(按60℃计)小于5m3且用水点分散的其他居住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4 当单栋建筑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宜采用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7.3.3 集中热水系统水加热设备机房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2 水加热设备机房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m。

7.3.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不应大于15s;
2 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3 对使用水温要求不高且不多于3个的非淋浴用水点,可不设热水回水管

7.3.5 水加热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
2 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
3 出水温度应根据其贮热调节容积大小分别采用不同温级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当采用汽-水换热的水加热设备时,应在热媒管上增设切断气源的电动阀

7.3.6 生活热水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7.3.7 热水加热、贮热设备、管道、管件及阀门等附件应做保温,保温层的计算和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规定,管件及附件的保温层厚度应与管道相同。

7.3.8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对热水量、供热量、供水温度、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并宜采用全自动控制操作方式。

7.3.9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组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7.3.9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7.3.9 热泵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W/W)
7.3.9.png


9 可再生能源应用
9.0.1 居住建筑应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建筑用能,可再生能源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9.0.2 居住建筑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

9.0.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且宜符合表9.0.3的规定。  表9.0.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η(%)太阳能供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n≥42  1≥30 1≥35

9.0.4 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的面积应满足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的要求。

9.0.5 太阳能热水系统宜设计辅助加热装置,辅助加热不应采用电热设备直接加热。空气能或其它热泵热水系统冬季设计工况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2.2。
【条文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加热装置可以采用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或燃气热水炉

9.0.6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作为户用供暖空调的冷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管区域的地下资源、土壤生态环境不得被破坏和污染,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在设计与选用埋管数量时,至少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周期计算。所选埋管换热器的管长及形式,应按冷热负荷、土地面积、土壤结构、土壤温度的变化规律和机组性能等因素确定;
3 应对埋管区域的地下得热、失热进行全年动态负荷变化的模拟,明确地温场的变化规律。正确分配各类负荷和冷执源的交联关系。

9.0.7 当选择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作为户用供暖空调的冷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2 当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对地表水体资源和水体环境进行评价,考虑地表水的丰水、枯水季节的水位差,并取得当地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当地表水位航运通道时,取水口和排水口的设置位置应取得航运主管部门的批准;
3 地表水换热系统为开式系统时,取水口应设置在水位适宜、水质较好的位置,并应位于排水口的上游,远离排水口;地表水进入热泵机组前,应设置过滤、清洗、灭藻等水处理措施,并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4 机组所需水源的总水量、温度、水质应按冷(热)负荷、水源温度、机组和板式换热器性能的要求综合确定;
5 采用集中设置的机组时,应根据水质条件确定水源直接进入机组换热或另设换热器间接换热;采用分散小型单元式机组时,应采用换热器间接换热。

9.0.8 采用水(地)源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ACOP)、制冷能效比(EER)、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9.0.8的规定。 9.0.8.png

9.0.9 地下室宜采用自然采光井(窗)或光导管照明系统改善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9.0.10 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1  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宜采用建材型光伏构件;
2 应优先采用并网系统,宜采用低压并网接入方式。

9.0.11 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进行建筑一体化设计时,应解决构件在外围护上连接引起的热桥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10: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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