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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09JSC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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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1 14: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9JSCS-J--256页 15.5.10 生活或消防用水水箱(池)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壁和水箱壁。 水泵房地面宜低于水池底面。
 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14: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09JSCS-J :7.3.1  屋面排水可分为有组织排水和无组织排水。一般宜采用有组织排水。三层及三层以下,或檐高不大于10m的中、小型建筑物的屋面以及干热、少雨地区的屋面可采用无组织批排水。无组织排水的挑檐尺寸不宜小于600mm。其散水宽度宜宽出挑檐300mm左右,并不宜作暗散水。
 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14: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下室集水坑的布置(技术措施-建筑专业(09版)
3.4.14 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在各楼层设置地漏,在最下层车库设集水坑(或地漏)和相应的排水系统,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于40米,在地漏(或集水坑)周边1.0m范围内找坡,坡度为1~2%,以满足必要时的清扫和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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