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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消防指南2017版与2015版比较消防给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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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9 21: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取消 6 条,新增 7 条,修改 10 条,保留 12 条

取消 6 条,
(原)76. 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 4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电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用房,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水位高于喷头确有困难,应保证水箱的正常水位高于喷头位置;当设有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水位高于消火栓位置确有困难,应保证水箱的正常水位高于消火栓位置。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原) 79.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时应设置储存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4.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 80.  当建设地块只有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而导致确实无法从不同侧的管网引入两条给水管道时,市政给水环状管网上的同一管道由阀门分隔的不同管段可视为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但应提供市政管线资料及引入管网供水流量能满足消防要求的相关文件。

(原) 81.    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及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要求设置。
【说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第 7.1.13条已明确。

(原) 83.  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且非住宅部分低于24m时,非住宅部分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单、多层建筑的用水量设计。
【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4.10条已明确。

(原)10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上部为住宅的多功能建筑除外),应设置不少于一根输送压缩空气泡沫消防竖管,在50m以上的楼层设置泡沫消火栓箱,并宜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
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80,底部设排空阀。应设与当地消防车相对应的接口。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管道工作压力不小于1.6MPa 。

新增 7 条
10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第2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54m。
【说明】原4.3.1条第2款叙述不完整,其表达的本意应为“当采用一路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其他建筑);”。
  4.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
2    当采用一路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6.1.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路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102、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其水量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第7.2.8条的规定。
【说明】“6.1.5条的规定” 是指该条文中关于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规定。7.2.8条是对室外消火栓的供水压力要求,如不满足不能计入室外消火栓数量,更不能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物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7.2.8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104、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说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4.10条及条文说明,明确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的火灾延续时间。
   5.4.10  除商业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等,需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分类的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10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50-100mm。
【说明】消防水池最低报警水位不同于最低有效水位报警。  消防水池最高报警水位应低于溢流水位。

1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114、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4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说明】1、当有商店、图书馆、档案馆时,可不按单一功能全部体积计算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2、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统一作为一种类别。
3、举例:符合114条的某多层综合建筑,体积为商店4000m3、图书馆3000m3、办公20000m3。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类别体积为7000m3,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办公类别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取大值,本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
如按单一功能总体积计算,本建筑总体积27000m3,以商店计,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40L/s。

127、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附录D确定。
【说明】附录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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