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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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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09: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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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3 防护区 enclosure:      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中“防护区”的定义,即能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与气体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空间的密闭程度要求不很严格,可用于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NFPA 750也有类似的定义。

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3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2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3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择闭式系统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

3.3.10(原强) 系统管道应采用冷拨法制造的奥氏体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管道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有关规定。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50MPa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中规定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牌号为022Cr17Ni12Mo2的金属管道。

3.3.13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3.4 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
3.4.4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3.4.4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
    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 m3。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 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 m3;
    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3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3.4.9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强) 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原强)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3(原强)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

3.5 供水
3.5.1(原强)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瓶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的有关规定;
    3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致。

3.5.10(原强) 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材料;
    2 过滤器的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80%。

3.6 控制

4 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进场检验
4.3 安装
4.4 调试

5 验收

6 维护管理

6.0.10 每年应对系统的下列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1 应定期测定一次系统水源的供水能力;
    2 应对系统组件、管道及管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清洗储水箱、过滤器,同时应对控制阀后的管道进行吹扫;
    3 储水箱应每半年换水一次,储水容器内的水应按产品制造商的要求定期更换;
    4 应进行系统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规定。
附录
A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
B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附录
C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D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
E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F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G 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楼主| 发表于 2022-3-28 10: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5 验收
5.0.1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工程验收记录。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0.2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验收:(A类)
    1 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施工事故处理报告;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0.3 泵组系统水源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A类)
    1 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直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5.0.4 泵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B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2 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B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B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
    4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A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5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B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直观检查。
    6 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A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检查,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泵组。对于闭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阀启动泵组,直观检查。手动启动检查,按下水泵控制柜的按钮,直观检查。
    7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B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0.5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C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检查。
    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B类)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C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5.0.6 控制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6条的规定。(B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B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A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C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0.7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7条的有关规定。(A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B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C类)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5.0.8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3.11条的有关规定,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B类)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C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5.0.9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类)
    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查。
    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5.0.10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A类)
    检查数量:至少一个系统、一个防护区或一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5.0.11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与否,应根据其质量缺陷项情况进行判定。系统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应按表5.0.11划分为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项和轻度缺陷项。
    当无严重缺陷项,或一般缺陷项不多于2项,或一般缺陷项与轻度缺陷项之和不多于6项时,可判定系统验收为合格;当有严重缺陷项,或一般缺陷项大于等于3项,或一般缺陷项与轻度缺陷项之和大于等于7项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楼主| 发表于 2022-3-28 10: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4.3.7 管道和管件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安装前应分段进行清洗。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不得留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杂质或其他异物,施工过程中的开口应及时封闭。
    2 并排管道法兰应方便拆装,间距不宜小于100mm。
    3 管道之间或管道与管接头之间的焊接应采用对口焊接。系统管道焊接时,应使用氩弧焊工艺,并应使用性能相容的焊条。
    管道焊接的坡口形式、加工方法和尺寸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的有关规定。
    4 管道穿越墙体、楼板处应使用套管;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应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楼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管道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措施。
    5 管道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3.9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3.3.9 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及冲击,其间距不应大于表3.3.9的规定。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应采取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表3.3.9 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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