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285|回复: 0

[相关规范] 《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201611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8-30 19: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章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4.1一般规定
4.1.1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流量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4.1.2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题研究,提出合理的目标取值。未开展上述专题研究的规划设计项目,其目标值暂按照本章节的规定取值。

4.2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4.2.1 湖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不低于75%控制,其与设计降雨对应关系详见附录,到2020 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目标要求;到2030 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目标要求。
4.2.2 对于开发建设地块,应控制雨水外排,依据“收集净化优先、注重滞蓄调控、适当集蓄回用”的原则将雨水就地消纳。
4.2.3 对于地块周边道路,以控制透水铺装和下凹式绿地的比例为重点,通过下渗、滞蓄、渗蓄自灌、集蓄灌溉等措施减少城市道路雨水外排。
4.2.4 对于公共绿地,坚持以滞蓄为主,在保证消纳自身雨水的同时,力争调蓄下渗部分外来径流。
4.2.5 新建城区综合径流系数不超过0.6(暂定),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40%(暂定)。
4.2.6 地区改造或排水系统整体改造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造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65 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措施。
4.2.7 城镇用地应优先按照有利于雨水排除的竖向要求进行控制,尽量避免形成排水不利区块;城镇开发建设后的水面率不得低于现状水面率。
4.2.8 要保持良好的地表透水性,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人行道路面采用可下渗结构,留足渗水地面,减少径流量;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地面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得小于6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透水铺装率要求进行透水性改造。
4.2.9 对于市政道路,根据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界定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道路两侧有8 米以上绿化带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不低于60%(暂定),无法达到上述条件的通过透水铺装率控制。
4.2.10 对于建筑与小区类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如下表所示:
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单位面积用地控制径流厚度(MM)
居住类75%(暂定)                  25(暂定)
公共建筑类60%(暂定)            18(暂定)
工业类60%(暂定)                   18(暂定)

湖州市海绵城市工程导则_2016-12试.pdf

823.9 KB, 下载次数: 995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4-11-23 20:22 , Processed in 0.072995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