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7635|回复: 0

[相关规范]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建设发[2016]283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8-31 10: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总 则

2  基本规定
2.3.2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建设单位送审日期前后相差超过 6 个月时,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 政策性审查
3.0.1 政策性审查不单独出具合格书,意见和结论反映在告知中。 政策性审查不单独出具合格书,意见和结论反映在告知中。

3.0.2 政策性审查的送资料应包括:
  1 项目立文件 ;
  2 规划部门出具的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或规划 部门 盖章的总图;
  3 初步设 计批复或会审纪要(不进行计审批的项目提供方案设复); 计审批的项目提供方案设复);
  4 勘察和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5 勘察和设计合同 复印件 ;
  6 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3 政策性审查内容应包括 下列内容 :
  1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 执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 并签字, 注册人员是否存在越级设计情况 ,设计修改联系单 是否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相关专业注册人员章;
  2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与工程性、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情况。
  3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已办理入浙备案(信息以浙江省”四库一平台”【链接】信息系统为准);
  4 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是否在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信息以浙江省 “四库 一平台”信息系统为准);
  5 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的图签是否完整、规范。 所有签字人员宜印刷正体姓名并应手体签字,施工图校对和审核人员为本专业人员,且不得是同一人,图签栏内有出图日期,各专业主要图纸应有相关专业设计人员会签 ;
  6 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7 施工图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 是否存在 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 情况 。

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5  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5.5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6  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专项工程包括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智能化专 项工程、附属钢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其他专项工程等。
6.1.2  本章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中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1.3  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原主体设计中有关计算假定、设计条件以及节能设 计和消防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6.1.4  建设单位在送审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填写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送审 表。送审表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格式可参照附表 6.1)。
6.1.5  当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设计文件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承担时,建 设单位应委托主体工程设计人员复核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主体工 程设计要求。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 建 设单位应提供该工程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填写的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 (格式可参照附表 6.2)。
6.1.6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装饰公司承担时,建设单位应 委托主体工程设计人员复核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是否符合主体工程设计要求。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 建设单位应提供该工程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填写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可参照附表 6.3)。
6.1.7  附属钢结构专项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施工图设计由具有设计资质的钢结构  公司承担时, 建设单位应委托主体工程设计人员复核附属钢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 施工图是否符合主体工程设计要求。附属钢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 施工图文件送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 建设单位应提供该工程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填写的附属钢结构工  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可参照附表 6.4)。

6.2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

6.3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
6.3.1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送审资料:
  1  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送审表;
  2  原主体工程全套施工图;
  3  室内装饰全套施工图(含设备);
  4  相关专业计算书;
  5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参照附表 6.3);
  6  其它审图需要的资料。

6.3.2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文件及建筑装饰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的要求。

6.3.3  室内装饰设计不得改变原主体工程设计的使用性质

6.3.4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内空间分隔、构造做法、楼地面的做法及使用功能的调整应满足原主体工程结构安全及防水设计的要求;
  2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防火设计中防火分区、消防疏散、防排烟等要求,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3  室内装饰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中节能设计要求,楼地面及墙体的材料、构造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应符合节能设计规范的规定;
  4  室内装饰工程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性能化设计的要求,建筑分隔、构造材料与主体设计不一致时,其声环境、光环境、无障碍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室内装饰设计中装饰材料及成品器具的选择应符合防火、节能、节材、环保等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
  6  人防地下室内部装饰设计应符合人防设计规范的规定;
  7  室内装饰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消防、给排水等主干管系统的要求,符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8  室内装饰工程中给排水设计应达到原主体工程设计中节水设计标准
  9  电气装饰设计应在原主体工程设计的电气系统基础之上进行深化设计,不应突破原土建电气设计范围(干线框架、负荷),否则应提供配套主体工程电气修改图;
  10 装饰照明光源、照明灯具的效率、附件的选型、照明的控制、功能房间照度、功率密度值等电气系统的计算及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11 空调设计不应改变原系统型式,空调负荷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要求。暖通节能设计表及节能备案登记表相关内容不应改变。

6.4  智能化专项工程

6.5  附属钢结构工程 (不含主体钢结构)

6.6  其他专项工程
6.6.1  其他专项工程主要包括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绿化)、建筑燃气工程等。

6.6.2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绿化等)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送审资料:
  1  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送审表;
  2  建筑总平面图;
  3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绿化等)全套施工图;
  4  室外附属工程相关专业计算书;
  5  室外附属工程设计技术复核表(格式参照附表 6.5);
  6  其它审图需要的资料。

6.6.3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绿化等)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景观、绿化等) 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的要求;
  2  地下室顶板上部景观、绿化应复核其荷载应满足主体工程设计时的要求;
  3  室外场地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防火设计中消防车道、消防登高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
  4  室外场地设计应满足原主体工程设计中声环境、光环境、无障碍等性能化设计要求,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室外管线施工图应满足原主体工程中消防、给水、污水、雨水、电气等设计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
  6  室外管线施工图应明确各管线的市政接口,确保污水雨水顺利排放。

6.6.4  建筑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送审资料:
  1  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送审表;
  2  建筑总平面图;
  3  建筑燃气工程全套施工图;
  4  建筑燃气工程计算书;
  5  其它审图需要的资料。

6.6.5  建筑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的规定, 满足施工的要求;
  2  室内管道的支架布置、管材及附件的选用、燃气计量表的选用及位置、用气设备的布置及选用、燃气烟气排除等均应满足燃气专业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3  室外管道的敷设及支架布置、管材和附件选用及布置、调压装置选用及布置应满足燃气专业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6.7  审查成果
6.7.1  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成果包括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格式参照附表 5.2)和专 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格式参照附表 6.6)。
6.7.2  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要求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
6.7.3  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及专项工程设计文件修改完善经审查机构确认后,发放专 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机构法人代表签发,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7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7.1  一般规定

7.1.1  下列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  地基基础加固;
  2  主体结构加固;
  3  竖向加层;
  4  其他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改造工程。
7.1.2  当既有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其补充勘察报告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4章的规定。
7.1.3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若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一般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宜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7.1.4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的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室内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符合本指南第6章的规定。

7.2  送审资料
7.2.1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应根据具体所涉及改造情况提供送审资料,除符合一般内容要求外,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
  2  建设单位针对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设计方案(可研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包括技术论证意见);
  4  对涉及建筑高度、层数、面积、功能等改变的应出具规划部门关于建筑改造工程的审批文件;
  5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评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
  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7  全套施工图纸;
  8  既有建筑的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9  结构及其他相关专业计算书;
  10  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
7.2.2  提交的送审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图纸中的项目名称、各单体名称应一致,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2  各专业计算书内容应齐全,计算书封面上应有设计与校审签字、并加盖注册师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
  3  送审资料中,建设单位针对建筑改造出具的情况说明、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评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和计算书等必须为原件,其他资料可以为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对提交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2.3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送审表格式参照附表7.1。

7.3  审查内容
7.3.1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应根据具体所涉及改造情况确定审查专业和审查内容。
7.3.2  对于涉及原有结构体系或受力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除审查加固、加层、改造部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外,尚应包括对原有结构计算、原结构施工图的审查。
7.3.3  各类结构构件的加固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加固设计计算及构造规定是否满足现行加固规范要求。
7.3.4  各种加固材料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是否已按规范要求通过安全性签定。
7.3.5  工程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及工程结构加固材料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7.3.6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设计方案(可研报告)及安全性评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所列出问题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处理落实到位。
7.3.7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是否符合要求,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是否符合要求。
7.3.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是否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桩基承载力和桩身强度、地基(桩基)变形沉降、地下室抗浮稳定性等要求。
7.3.9  新建部分结构构件与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7.3.10  加固、加层、改造部位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钢结构防腐和防火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7.3.11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各专业的审查内容及要求尚应符合本指南第5章的规定。

7.4  审查成果
7.4.1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记录及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格式和审查回复要求均同本指南第5章的规定。
7.4.2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要求同本指南第5章的规定,审查合格书格式可参照附表7.2。
7.4.3  审查机构应在经审查合格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不得在报审的既有建筑竣工图上直接加盖审查专用章。盖章规定同本指南第2章的规定。

附表7.1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
附表7.2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  设计变更审查
8.1  一般规定

8.1.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指南第2.3.1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修改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条文说明】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3 号令),作出本条规定。

8.1.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如设计变更涉及到改变原审批机关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8.1.3  设计变更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与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设计变更审查补充协议,再由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条文说明】设计变更审查应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如设计变更在施工后报审的,引起的返工责任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8.1.4  提交审查的设计变更内容应由设计单位以修改施工图或变更联系单(含联系单附图)的形式发出。
【条文说明】提交审查的设计变更内容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对下列情况的设计变更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应受理
  1)设计变更在竣工后报审的;
  2)施工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含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变更联系单或由施工单位出具、设计单位确认的变更联系单)。

8.1.5  对涉及下列情况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本章有关针对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要求进行审查:
   1  建设项目的性质、面积、高度改变;
   2  结构体系、布置、基础形式及涉及到结构安全的结构构件改变;
   3  总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外观效果的重大改变;
   4  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变更;
   5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送审的设计变更。
8.1.6  对需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8.1.7  对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一般性局部变更,可不单独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但应按本章有关针对一般性局部变更的审查要求进行审查。
【条文说明】8.1.5~ 8.1.7  重大设计变更指对设计内容进行的较大修改(包括重大的局部变更), 如:建设项目的性质、面积、高度改变;结构体系、布置、基础形式及涉及到结构安全的结构构件改变;总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外观效果的重大改变;某专业全套或大部分图纸修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变更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需要送审的设计变更。
一般性的局部变更系指重大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且不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结构安全性,如:变更联系单及其相关附图、局部变更的少量图纸等。一般性局部变更是否需要送审,由建设单位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

8.2  送审资料
8.2.1  重大设计变更送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送审表(格式参照附表8.1);
   2  施工图变更的说明、变更的设计依据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公章;
   3  需设计变更的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4  变更后的图纸目录及相应变更施工图,其中变更后的图纸应提供变更编号,图纸的编号应跟原图纸区分;
   5  涉及变更内容所需的计算书;
   6  涉及其它专业的需提供专业设计说明,有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审图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8.2.2  一般性的局部变更送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浙江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局部变更审查表件附表8.3(注:建设单位事先向审查机构领取该审查表,由设计单位分专业填写);
   2  一般性的局部变更所涉及的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  各专业一般性的局部变更联系单的目录、变更的联系单及其附图;
   4  涉及一般性的局部变更内容所需的计算书;
   5  涉及其它专业的需提供专业设计说明,有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审图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8.3  审查内容
8.3.1  审查机构应对重大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政府部门要求发生变化,变更的施工图的内容、使用功能及各项指标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复文件的内容、要求是否一致;
   2  原工程项目设计批复内容、要求不变,因建设单位要求或设计单位自身要求需作原施工图变更时,变更后施工图内容、使用功能及各项指标与原批复文件的内容、要求是否一致;如与原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应重新通过报审核准;
   3  变更设计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当更换设计单位时,应审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变更设计单位资质不应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2) 变更的施工图对未作变更的原施工图是否产生影响,应经原设计单位复核认可,书面确认。
   4  建筑节能及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是否符合原设计的要求;
   5  变更的施工图是否对已施工、安装部分及相关专业产生影响,是否均已采取相应的变更措施;
   6  变更的施工图是否降低原设计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水平;
   7  变更的施工图的技术安全性审查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指南第5章规定。
8.3.2  审查机构应对一般性的局部变更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一般性的局部变更的原因和依据是否明确、合理合法;
   2  一般性的局部变更所涉及内容是否影响原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是否影响建筑节能及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如与原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应重新通过报审核准;
   3  涉及变更材料、设备等需增加投资的联系单,审查前是否有建设单位书面确认;
   4  一般性的局部变更内容是否对已施工、安装部分及各相关专业产生影响,是否均已采取相应的变更措施,一般性的局部变更内容涉及的相关专业是否已会签;
   5  一般性的局部变更内容是否降低原设计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水平;
   6  变更的施工图的技术安全性审查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指南第5章规定。

8.4  审查成果
8.4.1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按下列要求提交审查成果:
   1  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出具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及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汇总表。告知书、意见汇总表格式和要求同本指南第5章;
   2  经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回复及修改内容经审查人员复审合格后,对需重新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尚应出具浙江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合格书(格式参照附表8.2)并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汇总表;
   3  应将经审查合格的变更施工图或变更联系单(含联系单附图) 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4  审查机构应将变更施工图或变更联系单的目录清单留存归档。
8.4.2  对于一般性的局部变更,经各专业审查人员审查通过后,应在修改施工图或变更联系单及相关附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同时将附表8.3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后一并提交建设单位。

附表8.1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送审表
附表8.2  浙江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合格书
附表8.3  浙江省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性的局部变更审查表



abbr_0510d61615c24ed2435797aab3009068.pdf

1.17 MB, 下载次数: 835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建设发[2016]283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5-4-5 09:52 , Processed in 0.075477 second(s), 6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