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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关于部分防排烟条文执行问题的回复》浙消指南[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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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20: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部分防排烟条文执行问题的函》的回复      浙消指南【2018] 3号

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暖通空调动力学术委员会: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建筑设备与环境专业委员会:

    根据《关于加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消办[2018] 85号)以及总队条文解释受理单(编号:ZXS[2018] 002号),经指南管理组组织研究,并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国家标准管理组沟通,有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 7年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南》)部分防排烟条文的执行问题,
回复如下:
    一、根据《标准》第4.3.3条第1款的规定,走道和室内净空高度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室内净空高度的1/2以上。这主要是针对着火区域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要求。《指南》第45条的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但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自然通风窗的上沿应贴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 00ff12时.其自然排烟窗的开启方向可不限,但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应满足《标准》第4.3.3条第1款的规定。
    参照《标准》第3.1.6条的相关要求,《指南》第145条的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对于使用功能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当地下室层数≤2层(且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lOm),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安全出口,且在首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 2fri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时,如该建筑地上部分的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如该建筑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三、  根据《标准》第3.1.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所以需要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来保证防烟效果,《指南》第146条的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台阶式地坪主体建筑或退台式主体建筑中,仅服务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部分且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部分与建筑高度大于50m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四、  根据《标准》第3.3.5条、4.4.5条的规定,加压风机、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指南))第145、168条的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加压风机、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时也可设置于室外。当设置在室外时,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等)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五、根据《标准》第4.6.3条、第4.6.4条的规定,《指南》第158条第2点的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系统计算排烟量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且不得小于15000 ffl3/ha

六、《指南》第1 5 8条第3点,规定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内走道和设置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此规定高于《标准》第4.5.1条的要求,属于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从严措施,应继续执行。

七、((标准》第4.4.8条第3、4款,规定了消防排烟管道设置于室内(包括有吊顶、无吊顶内)、走道吊顶内及穿越防火分区等部位时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而《指南》第1 75条则规定了通风空调管道和排烟管道等不应穿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安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为了保证防烟部位的安全,《指南》第1 75条的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通风空调风管和排烟管道,不应穿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安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及避难走道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Oh的防火吊顶进行分隔。其中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板限仍应满足《标准》第4.4.8条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

抄报:浙江省消防总队
抄送:各地市消防支队,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

《关于部分防排烟条文执行问题的回复》浙消指南[2018]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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