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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多层综合楼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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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09: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粤建市函[2023]138号
2.4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6.2 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 3.00h 计,但该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答: 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1.0.4 条的条文说明,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3.6.2 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 2.00h,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 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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