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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关于明确消防审批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公消办〔201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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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20: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明确消防审批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浙公消办〔2014〕178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针对“装修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改建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前置问题以及新老技术规范适用问题”,总队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集有关人员专题研究,明确了具体做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施工许可文件问题
(一)“土建工程”在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补办项目不能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评估报告或者由有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检测评估报告代替。
(二)属于备案范围的装修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25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等内部装修工程,且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的规定,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装修工程,在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时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规划许可文件问题
(一)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用途“大类”之间变更用途的改建工程,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可以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性质变更证明等材料代替。
(二)用途“大类”内部变更用途的改建工程,当用地性质确定为大类时,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用地性质确定为中类或小类时,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提供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新老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依据受理时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审批期间不应以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补正或者以规划许可文件问题出具不合格意见。

三、关于新老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
(一)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执行新标准
(二)按原标准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原审核(抽查)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标准,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按原标准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原标准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按原标准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内部装修工程(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变更除外)可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原验收(抽查)同意时的标准执行;其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变更的内部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其余消防设计严格执行新标准
(五)上述所指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均按正式受理申请材料时的标准执行。
四、本文件之前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时,应按本文件执行。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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