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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消办〔2018〕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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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20: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住宅建筑安全疏散问题。近期,消防局下发了《关于对住宅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当建筑因楼层平面布局受限,难以分散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而需采用一座剪刀楼梯的两个相互分隔的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这两个安全出口在同一楼层上应能通过公共区自由转换;对于住宅建筑,不应通过住宅的套内空间进行转换”的规定。经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管理组意见,现明确2018年10月1日以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已经通过施工图电子图联审系统受理的项目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执行,鼓励按照部局答复意见执行;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消防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等应严格按照消防局答复意见执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89号)第80条附图80.3的做法在进一步研究论证其安全性之前,不得在设计中采用。

二、关于规范适用问题。鉴于我省已经全面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按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电子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并开始计算图审时间时有效的规范执行经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或者形式审查合格后需要进行局部设计变更可按原审查时采用的规范进行审查涉及结构体系以及大类【链接】之间功能变更的,应执行新规范

三、关于专家评审问题。新规范执行前,已经专家评审同意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正式受理的项目,可按专家评审时适用的规范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

四、关于住宅精装修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的住宅项目的精装修设计,可按原技术审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8月5日

浙公消办〔2018〕103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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