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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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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5 16: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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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3.0.9、4.0.15、5.1.1、5.1.2、5.1.3、5.2.5、5.3.7、6.2.4、6.4.8、6.4.17、6.5.2(1、2、3、4、9)、6.7.3、6.7.6、6.8.4、6.8.7、6.8.8、6.8.11、6.8.12、7.1.4、7.3.1、7.5.3、7.6.4、7.13.7、8.1.2、9.1.1、9.1.2、9.1.4、9.1.5、9.2.1、10.1.1、10.2.1、10.2.2、10.5.3、11.1.1、11.1.5、11.1.7、11.2.8、11.2.9、11.5.11、11.5.17、11.6.1、11.6.2、11.7.1(1、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站:
  1 1000MW级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400MW级及以下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 电压为1000kV级及以下的变电站、换流站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GB50229-11.5.3.png

11.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室外专用贮存场地贮存作为备用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5 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6 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11.5.7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
  1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的主控制楼;
  2 220kV及以上的高压配电装置楼(有充油设备);
  3 220kV及以上户内直流开关场(有充油设备);
  4 地下变电站。

11.5.8 变电站内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交流变电站的主控制楼;
  2 继电器室;
  3 高压配电装置楼(无充油设备);
  4 阀厅;
  5 户内直流开关场(无充油设备);
  6 空冷器室;
  7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
  8 生活污水、雨水泵房;
  9 水处理室;
  10 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的建筑。
  注:上述建筑仅指变电站中独立设置的建筑物,不包含各功能组合的联合建筑物。

11.5.9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9的规定。
GB50229-11.5.9.png

11.5.10 当地下变电站室内设置水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15m~40m。水泵接合器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11.5.11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2 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大压力和流量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启泵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7MPa~0.10MPa;
  3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气压罐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任意最不利点的消防设施的压力需求。

11.5.13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宜设置备用柴油机消防泵,其容量应满足直流换流站的全部消防用水要求。

11.5.14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6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1.5.17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11.5.1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9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1.5.20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11.5.21 对于丙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对于丁、戊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1.5.22 变电站应按表11.5.22设置灭火器。
GB50229-11.5.22 .png

11.5.23 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1.5.24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消防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排水量按消防流量设计。对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事故贮油池时,应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

11.5.25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5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6 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宜按表11.5.2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5.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1.5.28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GB50229-11.5.26.png
 楼主| 发表于 2021-7-3 08: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

7.1.2 单机容量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单机容量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

7.1.3 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任一建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并保证其最不利点处消防设施的工作压力。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具有高位水箱或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火电厂可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型式。较早的电厂中采用较多配有高位水箱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高位水箱设在主厂房,但它是为全厂服务的。近些年,很多地区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电厂,大量采用的是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而且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支持,该系统经过几十年的运行,被广泛认为适合电厂且成熟可靠。基于多年的电厂建设、运行经验,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借鉴石化等行业的做法,本次修订提出稳压装置与高位水箱两种可选的系统模式。对于高位水箱型,其不需动力,但是布置存在困难,对于变压器类的火灾,18m3的水量显然也不能满足10min的消防水量。低位布置的稳压装置型消防给水系统,因泵房独立于其他建筑,自身安全没有问题,电厂的动力条件非一般民用建筑可比,加之一般配置柴油机泵组,使稳压装置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广受欢迎。有条件时,电厂也可以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以下简称“消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应根据系统在供水时可能的最大运行压力确定。本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是最低要求。在电厂,存在多种建筑物、设备,其建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是不同的,其最不利点消防设备对供水的压力需求也不同,对于某建筑而言,当其消防水量在全厂范围内最大时,其最利点的压力在全厂未必最大。本次修订规定,对于任意建筑,消防系统既应满足其对消防水量最大的需要,还应满足该建筑物内的最不利点处消防设备的压力需要。这就要求设计对全厂的各类建筑对消防水量、水压要求有总体的把握。通常,主厂房为电厂的最高建筑,系统设计压力的确定应该尤其关注主厂房内的消火栓的布置,合理选取最不利点。


7.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7.1.5 厂区内应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

7.1.6 机组容量为50MW~150MW的燃煤电厂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应按表7.1.8配置火灾探测器和固定灭火系统;
  3 封闭式运煤栈桥为钢结构时,应设置应设置开式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7.1.7 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电厂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建(构)物、设置场所和设备应按表7.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应按表7.1.8配置火灾探测器和固定灭火系统;
  3 封闭式运煤栈桥为钢结构时,应设置开式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7.1.8 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的主要建(构)物、场所和设备应按表7.1.8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固定灭火系统。

7.1.9 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主厂房连接处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7.2 室外消防给水
7.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7.2.2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2 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3 露天煤场的消防用水量应不少于20L/s;
  4 液氨区的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水喷雾冷却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水量之和计算;
  5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7.2.3 主厂房、液氨区、露天贮煤场或室内贮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7.2.4 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2.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液氨区及露天布置的锅炉区域,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60m;液氨区应配置喷雾水枪。

7.2.6 设在道路中并高出路面的室外消火栓与阀门启闭装置,宜设置防撞设施。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吸收塔的检修维护平台;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运煤皮带层;
  4 柴油发电机房;
  5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7.3.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物,室内贮煤场、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室,油浸变压器检修间,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循环水泵房,岸边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取水建(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推煤机库,供氢站(制氢站),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

7.3.3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为环状管网;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2 主厂房内应设置水平环状管网;消防竖管应引自水平环状管网成枝状布置,竖管上装设2个及以上消火栓时,竖管与水平管道连接处应设阀门;
  3 室内水平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对于单层厂房、库房,当某段损坏时,可关闭不相邻的5个消火栓;非单层建筑可关闭不相邻的5根竖管;
  4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主厂房及超过4层的建筑室内消防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通过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及报警阀组过滤器以前的给水管道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钢管,应根据管道材质、施工条件等因素选择沟槽、螺纹、法兰或焊接等连接方式。
【条文说明】本条系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规定。火电厂主厂房属高层工业厂房,其建筑高度参差不齐,布置竖向环管很困难。为了保证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规定在厂房内必须形成水平环状管网各消防竖管可以从该环状管网上引接成枝状。
    在民用建筑中通常装设了2个及2个以上消火栓的竖向管道成为竖管。在NFPA 14中,明确定义竖管连接层与层之间的竖向管道。与民用建筑不同,火电厂各类建筑内的室内消防给水管主要是水平管道,在水平管道上或上或下的支出竖管,很少有承担多层灭火的多条竖管情况,有的竖管可能只连接1只消火栓。为了检修方便并不会严重影响消防给水,要求带2个及以上消火栓的竖管,其与水平管网连接处设置隔离检修阀门;不同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本标准为了照顾到火电厂水平管道的大量存在,本次修订做出了“室内水平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对于单层厂房、库房,当某段损坏时,可关闭不相邻的5个消火栓;非单层建筑可关闭不相邻的5根竖管”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明确规定,高层工业建筑应设水泵接合器,而且是强制要求。火电厂火灾时,非预期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即便设计时按最不利条件进行了水量设计,仍存在火灾时建筑物内水量及水压不足的风险,特别是建筑物内灭火设施未能及时启动,造成大面积喷头开放,必须为消防车向室内供水创造条件。尽管有的建筑物设置水泵接合器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为了能尽快有效灭火,设计者仍应按要求为建筑物设置水泵接合器,这是火电厂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
    本次修订对室内架空布置的消火栓给水管、报警阀组前的消防给水管管材做出了规定,明确可以采用经防腐处理的钢管。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要求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在火电厂难以实现,主厂房内的环管通常为DN250,市场没有这么大管径的成品管,需要订制,成本高,实施难度大。架空管道的连接方式有很多,如沟槽连接、螺纹、法兰等,由于火电厂安装过程中基本不必担心管道施工过程产生火灾,所以主厂房内其他专业的常温常压钢管都是焊接,若要采用沟槽或法兰,会增加很多成本,且施工安装过程中,经常还会因为避免碰撞而改道的情况,难以事先配管,因而管道的具体连接方式应以实际情况综合决定。

7.4.2 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材料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对于高层建筑、主厂房和材料库,消火栓栓口的动压不应小于0.35MPa,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按13m计算;对于其他建筑,消火栓栓口的动压不应小于0.25MPa,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按10m计算;
  3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或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当超过0.7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4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
  6 应采用同一型号的配有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箱,消火栓水带直径宜为65mm,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 主厂房的煤仓间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和压力显示装置;在室内消防给水管路最高处应设自动排气阀;
  8 当室内消火栓设在寒冷地区非供暖的建筑物内时,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安装快速启闭阀;
  9 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备喷雾水枪

7.4.3 当设置高位水箱时,高位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主厂房煤仓间最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7.5.1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

7.5.2 当在寒冷地区设置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氨区水喷雾灭火系统及油罐固定冷却水系统时,应设置管路放空设施。

7.5.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7.5.3的规定。

7.5.4 运煤系统建筑物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及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的有关规定。

7.5.6 设置在室内贮煤场内的固定灭火水炮,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至少一门水炮的水柱到达煤场内任意点;
  2 每门水炮的流量不宜小于20L/s;
  3 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4 宜采用就地手动控制;
  5 固定水炮的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规定。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7.6.1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6.2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7.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7.6.5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消防水泵宜采用柴油机驱动消防泵作为备用泵。

7.6.6 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稳压泵启泵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之差宜为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7MPa~0.10MPa。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气压罐内最低水压应满足任意消防设施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需求。

7.6.7 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容积应能满足全厂同一时间火灾次数条件下、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内供水的需要。容积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格为两个各自独立使用的水池,二者之间应设满足水泵在最低有效水位取水的连通管。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6.7的规定。

7.6.8 当湿式冷却塔数量多于一座且供水有保证时,冷却塔贮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源且无需分格。

7.6.9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水泵房及/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合建后的泵房应为独立建筑。柴油消防水泵的油箱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7.7 消防排水
7.7.1 消防排水应与电厂排水系统统一设计。

7.7.2 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在排水管道上或排水设施中宜设置水封或采取油水分隔措施。其他场所的消防排水宜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7.8 泡沫灭火系统
7.8.1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8.2 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7.8.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7.9 气体灭火系统
7.9.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9.2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火剂宜设100%备用。

7.9.3 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7.9.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7.10 气体惰化系统
7.10.1 原煤斗应采用惰化系统,并应能确保煤斗内氧气浓度低于最大允许氧浓度,惰化气体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10.2 原煤斗应采用连续氧浓度监测,氧浓度超过设计值时,控制室应有信号报警。

7.10.3 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系统应设气化器及稳压装置。喷头入口压力不宜大于0.5MPa(表压),喷头应具有防撞、防堵塞功能。

7.11 灭火器
7.11.1 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表7.11.1确定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器。

7.12 消防救援设施
7.12.1 单台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电厂应设置企业消防站。对于集中建设的电站群或建在工业园区的电厂,宜采用联合建设原则集中设置消防站。

7.12.2 消防车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应不少于2辆消防车,其中一辆应为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另一辆可为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2 单机容量为1000MW级机组,应不少于3辆消防车,其中两辆应为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另一辆可为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7.11.2 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采用6具。

7.11.3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

7.11.4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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