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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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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2: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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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海绵城市是在城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绿色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有利于将城市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

1.0.3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宗旨,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腾)、径流等水文特征,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1.0.4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路线与方法,目标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相结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施策。
1.0.5 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 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 径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查看设施的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时间、运行工况、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证设施悬浮物(SS)去除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设计排空时间不得超过植物的耐淹时间。对于除砂、去油污等专用设施,其水质处理能力等应达到设计要求。新建项目的全部不透水下垫面宜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改扩建项目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与不透水下垫面总面积的比值不宜小于60%。
  3 径流峰值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模型模拟评估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4 硬化地面率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条文说明】源头不透水下垫面的初期冲刷现象一般较为明显,即控制初期降雨径流可达到较高的径流污染控制效率,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表明,按一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进行设计的源头减排设施,可高效收集初期降雨径流中悬浮物(SS)总量的80%。在此基础上,若设施的悬浮物(SS)去除能力达到85%~90%,则对于新建项目,当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区域规定的下限值时,至少可控制全部不透水下垫面上产生的占全年70%的悬浮物(SS)总量;对于改扩建项目,控制至少60%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并根据项目条件最大限度提高年径流总量控制能力,也可实现不小于40%的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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