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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台建规[2010]414号《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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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2: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和《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的通知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台州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

2.3 泵房应设置于进出便利畅顺的地方;地下泵房要尽量设置在靠近地下室出入口处,其垂直上一层不得有住宅。泵房应设置宽敞的大门(最小宽度1.8米,最小高度2米)便于设备运输,并安装坚固的金属门。

2.8 生活用水泵房应单独设置,与消防水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

3.3 容积大于50m3的水箱(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2格,或设置相同的2套,并用管道连通。容积超过设计24小时用水量的,应设置消毒装置。应考虑在水箱(池)清洗、检修时能维持正常供水的措施。

3.15 水箱(池)应二路进水,进出水成对角。。。。。

4.1.8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外壁间净距不小于0.1m,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内不得另设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600mm*8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不得小于600mm*1200mm,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防给水立管对称布置。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级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4.1.10 屋顶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从生活增压给水立管接入。

台建规[2010]4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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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建规[201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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