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9818|回复: 1

[相关规范] 温州关于房屋建筑室内外污废水排放管理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28 16: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房屋建筑室内外污废水排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排水管理,有效解决雨污废混合排放的现象,提高我市内河水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室内外污、废水排放管理规定如下:
一、多层房屋建筑室内应采取雨污分流制,高层房屋建筑室内应采用雨、污、废分流制。建筑物雨水管可排至室外地面。室外应采取雨污分流和化粪池后污废合流制,污水应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可就近排入河道或市政雨水管网
二、住宅所有阳台(平台)应设置废水接口和立管
三、商业裙房应结合其功能(商场、餐饮、娱乐等)和分隔,合理设置污、废水接口和管道。设计阶段未考虑的,使用阶段装修设计时按功能要求予以补设,应分别排入原污废水主管。
四、室外垃圾收集点位置应设污水收集接口,并接入污水管网;垃圾污水应倒入污水收集接口,不得倒入雨水接口。
五、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应设置停止点专项监督,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并与房屋建筑一并验收投入使用。
六、平改坡、住宅立面改造项目,应新增雨水管并排至室外地面,同时将原有的雨水管作为废水管,改接入室外污水管网。未做改造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执行。
七、建设单位应在《温州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污、废水接口位置,并告知业主;业主在装修时应严格按污、废水接口位置安装设备。
八、涉及房屋建筑建设和装修的各责任主体和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建设程序和本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室内外污、废水的排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建筑使用功能,导致污、废水未按规定要求排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15-8-26 18: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强化房屋建筑室内外污废水排放管理

  为了加强温州市房屋建筑排水管理,有效解决雨污废混合排放的现象,提高内河水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近日,温州市推出了如下几项管理规定。

  一是实行雨污废分流。多层、高层房屋建筑室内采用雨、污、废分流室外采取雨污分流和化粪池后污废合流,污水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就近排入河道或市政雨水管网。住宅所有阳台(平台)设置废水接口和立管,商业裙房结合其功能(商场、餐饮、娱乐等)和分隔,合理设置污、废水接口和管道。

  二是排水管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平改坡、住宅立面改造项目,新增雨水管并排至室外地面,同时将原有的雨水管作为废水管,改接入室外污水管网。《温州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污、废水接口位置,业主在装修时应严格按污、废水接口位置安装设备。设计阶段未考虑的,使用阶段装修设计时按功能要求予以补设。室外垃圾收集点位置设污水收集接口

  三是严格落实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建设和装修的各责任主体和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室内外污、废水的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建筑使用功能,导致污、废水未按规定要求排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07.09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来源:建设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4-11-24 01:44 , Processed in 0.071524 second(s), 6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