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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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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1: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应用)
本市鼓励和扶持太阳能、水能、地热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余热废热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新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中应用的研究、示范和推广。
本市鼓励民用建筑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的,其面积可以按照《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六条(专项资金)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
(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五)绿色建筑的示范、推广;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
(八)民用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节能评估)

下列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一)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第十七条(设计、评估单位节能责任)
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和节能评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落实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节能措施。

第十八条(节能措施设计)
12层以下居住建筑、13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6层,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但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除外。
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或采用余热、废热等能源。
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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