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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GB50974-2014,4.3.8 &4.3.9 &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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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22: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5.1.13-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 ,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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