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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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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16: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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