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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合肥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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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3 15: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落实、细化《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合规 [2014]129 号 ) 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意见书》 (以下简称《设计意见书》 ) 或合规 [2014]129 号文件第三、第四条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执行标准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进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认真落实《项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 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 和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 以下简称《方案》 ) 内容,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总述,并分专业说明。

三、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时,应提供《审查意见书》原件以及审查通过的《方案》文本。不能出具的,建设单位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书》以及审查通过的《方案》文本,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表》 ( 附表一 ) 中如实填报建筑节能执行标准、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信息。

六、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内容进行技术交底 ; 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 ;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七、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统计月报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填写报表 ( 附表二 ) ,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报表 ( 附表三 ) ,每月 5 日前将报表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 联系人:章琛 电话: 62678660  邮箱: sjkjc@126.com) 。

八、鼓励和支持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运营标识。

九、本通知自二 0 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1 日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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