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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关于排水系统通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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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01: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6  通  气  管
4.6.1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注:当无条件设置伸顶通气管时,可设置不通气立管。

4.6.2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专用气管:

1  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表4.4.11-1、表4.4.11-2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排水能力时,应设专用通气立管。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4.6.3  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6.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6.5  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6.6  伸顶通气管不允许或不可能单独伸出屋面时,可设置汇合通气管。

4.6.7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6.8  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吸气阀替代通气管。

4.6.9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0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少于0.15m处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4  专用通气立管应每隔2层、主通气立管宜每隔8~10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使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4.6.10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注: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雷装置。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4.6.11  通气管的管径,庆根据排水能力、管道长度确定,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其最小管径可按表4.6.11确定。

表4.6.11  通气最小管径
注:表中通气立管系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4.6.12  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其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4.6.13  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时,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表4.6.11确定通气立管径,且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6.14  结合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通气立管管径。

4.6.15  伸顶通气管管径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0C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4.6.16  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4.6.17  通气管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管、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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