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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生活给水系统分区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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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0: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给水系统的分区供水原则,明确了给水泵房的基本功能。建筑生活给水系统首先要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满足低层的供水要求,高层给水系统的水平和竖向分区要兼顾节能、节水和方便维护管理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为了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分区的最大静水压力不应大于用水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3.4.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4.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0MPa

3.4.3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条文说明】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要根据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材料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给水系统各分区的最大静水压力不应大于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
    对供水区域较大多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有时也会出现超出本条分区压力的规定。一旦产生入户管压力、最不利点压力等超出本条规定时,也要为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为减少热水系统分区、减少热水系统热交换设备数量,在静水压力不大于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能够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前提下,适当加大相应的给水系统的分区范围

3.4.4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3.4.5 住宅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3.4.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条文说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一般低层部分采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中区和高区采用加压至屋顶水箱(或分区水箱),再自流分区减压供水的方式,也可采用变频调速泵直接供水,分区减压方式,或采用变频调速泵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方式
    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若仍采用并联供水方式,其输水管道承压过大,存在安全隐患,而串联供水可解决此问题。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5.2.3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避免因水压过高引起的用水浪费,给水系统应竖向合理分区,每区供水压力不大于0.45MPa,合理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

5.2.4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条文说明】当给水流量大于10m3/h时,变频组工作水泵由2台以上水泵组成比较合理,可以根据公共建筑的用水量、用水均匀性合理选择大泵、小泵搭配,泵组也可以配置气压罐,供小流量用水,避免水泵频繁启动,以降低能耗。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1.3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且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竖向分区及分区的标准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完全一致,只是规定了各配水点处供水压力(动压)不大于0.2MPa的要求。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
6.2.2  给水系统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卫生安全、用水 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         

6.2.3  当生活给水系统分区供水时,分区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2 公共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3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 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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