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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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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20: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第4.1.11、4.1.12、4.3.2、4.4.1、5.5.2、5.5.4、5.5.8、5.5.9条为强制性条文,

5.6 给水排水
5.6.1 用水计量水表和耗热量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5.6.2 给排水系统器材、器具宜采用低阻力、低水耗产品。

5.6.3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或厂区供水压力;
    2 应合理控制各用水点处的水压。

5.6.4 市政管网给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时,应竖向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 当系统用水量较大时,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5.6.5 供水加压泵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并应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
    2 所选水泵在设计工况时的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有关规定;
    3 应选择具有水流量增大而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

5.6.6 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应系统应根据已有的热水设计条件、使用要求、用水点的分布、热源情况合理选择;
    2 当厂区热源站与水加热设备站只设一套时,宜合建或贴邻布置;当厂区内有多个加热设备站(室)而只有一个热源时,热源站宜居中布置;
    3 加热设备站(室)宜靠近最大负荷;
    4 最不利点配水点温度与加热设备出口温度的温差不得大于10℃;
    5 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

5.6.7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7 能量回收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7.1 一般规定

7.1.1 供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的分析与技术经济比较,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7.1.2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可再生能源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条件允许时,宜与建筑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1.3 热水供应的热源应优先选择工业可回收热量、太阳能,有条件时可利用地热能和风能。

7.2 能量回收
7.2.1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源物质宜采取回收和再利用措施。

7.2.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应靠近负荷中心。冷(热)水机组或供暖、换热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使用特点及空调或供暖系统的规模,结合可利用生产余热情况,以及当地能源价格政策、环保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余热或热电厂余热宜作为供暖或空调的热源;
    2 热电厂或生产余热蒸汽或高温水宜作为溴化锂冷水机组的冷源;
    3 电厂余热应采用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技术回收作为供暖空调热源。

7.3 可再生能源利用
7.3.1 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时,供暖、空调、热水系统宜集成设计,提高系统的利用率。

7.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辅助供暖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应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

7.3.3 在工业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光热或光伏发电系统时,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

7.3.4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前应明确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每个计量点均应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7.3.5 用能需求稳定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建筑,在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供冷、供热;具有热、电、天然气等多种能源时,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具有地热源可利用时,宜采用水源或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一次能源利用率宜在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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