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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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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09: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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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强)   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强) 医药洁净室环境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10 给水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医药洁净室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技术竖井内,或地下埋设。

10.1.2 医药洁净室内应少敷设管道,与本区域无关管道不宜穿越,引入医药洁净室内的支管宜暗敷。当明敷时,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不影响洁净要求的材质。

10.1.3 医药洁净室内的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结露措施。防结露外表层应光滑、易于清洗,不应对医药洁净室造成污染。

10.1.4 给水排水支管穿越医药洁净室顶棚、墙板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密封,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


10.2 给水
10.2.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10.2.2 给水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防腐处理的钢管;
    2 循环冷却水管道宜采用钢管;
    3 管道的配件材料应与管道材料相适应。

10.2.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洒水设施。

10.3 排水
10.3.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确定。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10.3.2 医药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医药洁净室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透气装置。工艺设备的排水口应设置空气阻断装置。

10.3.3 排水立管不应穿过空气洁净度A级、B级的医药洁净室;排水立管穿越其他医药洁净室时,不应设置检查口。

10.3.4 医药洁净室内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洁净度A级、B级的医药洁净室内不应设置地漏;
    2 空气洁净度C级、D级的医药洁净室内宜少设置地漏,需设置时,地漏材质应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易于清洗、有密封措施,并应耐消毒灭菌;
    3 医药洁净室内不宜设置排水沟。

10.3.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并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10.3.6 排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应选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也可选用不锈钢管及管件和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管件;
2 当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选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10.4 消防设施
10.4.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0.4.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体积以及生产特点等确定。

10.4.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宜设置在非洁净区域或空气洁净度级别低的区域。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的消火栓应嵌入安装。
    2 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10.4.4 当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系统;
    2 空气洁净度在B级及以上医药洁净室,不宜设置喷头。

10.4.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备层及可通行的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

10.4.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配置的灭火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4.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放置贵重设备仪器、物料的场所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的灭火剂;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装置。

10.4.8 消防给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及相应的管件;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也可采用铜管、不锈钢管和相应的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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