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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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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21: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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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4.4.1、4.4.5、4.4.6、5.2.1、5.2.2、5.2.3、6.1.2、6.2.3、7.2、7.3、7.4、8.2.2、8.3.2、9.1.7、9.2.3为强制性条文

4.4.6 室内应选择不易积尘的配电设备,由非洁净区进入洁净区及洁净区内的各类管线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6.1.2 饲育区的设置
6.1.2.1 生产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缓冲间、风淋室、育种室、扩大群饲育室、生产群饲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消毒后室、走廊。
6.1.2.2 动物实验区∶包括缓冲间、风淋室,检疫间、隔离室、操作室、手术室、饲育间、清洁物品贮藏室、消毒后室、走廊。基础级大动物检疫间必须与动物饲养区分开设置。
6.1.2.3 辅助区∶包括仓库、洗刷消毒室、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设备),解剖室、密闭式实验动物尸体冷藏存放间(设备)、机械设备室、淋浴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更衣室。
6.1.2.4 动物实验设施应与动物生产设施分开设置。

7.2 感染动物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必须先彻底灭菌后方可排出

7.3 实验动物废垫料应集中作无害化处理。一次性工作服、口罩、帽子、手套及实验废弃物等应按医院污物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注射针头、刀片等锐利物品应收集到利器盒中统一处理。感染动物实验所产生的废弃物须先行高压灭菌后再作处理。放射性动物实验所产生放射性沾染废弃物应按 GB 18871的要求处理。

8.3.2 清洁级及其以上级别实验动物的饮水应达到无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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